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袁麗娟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逸中、魏朝鵬、莊秉文、洪美麗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部分,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等
於臺北市○○區○○路142 號森悅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所管理之六
處公佈欄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
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壹萬
叁仟玖佰元(10,900+3, 000=13,9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