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威瀚(原
名:卓世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
貳佰陸拾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後,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柒仟柒佰陸拾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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