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蔡李桂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蔡錦雲
吳岳科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四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