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22號
SLDV,100,補,322,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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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馮耀祖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
法定代理人 葛雨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
  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
  因事實,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
  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以繕本直接
  通知被告。。
 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
  臺抗字第六五九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在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
  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規定(如附表所示),按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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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