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56號
SLDV,100,補,156,2011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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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進東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陳錫說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陳澤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陳勇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伍仟柒佰零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2,317,042,241 元(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如附表所示)÷281 (
即原告陳報系爭祭祀公業派下人數280 人,加上原告請求列入派
下之人數為1 人)=8,245,70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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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