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大沃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妹
相 對 人 陳亦容
相 對 人 黃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大沃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金妹」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劉金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大沃山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稱謂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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