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蘇益生即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
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
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
㈡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歸戶
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
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
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㈢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
、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㈣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
、債務種類、金額及債務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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