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0年度,5號
SLDV,100,破,5,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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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蘇益生即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
  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
  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
 ㈡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歸戶
  資料內如有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登記謄本、該不動產市
  值之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
  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㈢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
  、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㈣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人名冊(含債務人姓名、住址
  、債務種類、金額及債務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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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益生即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