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債 務 人 弓海明
代 理 人 顏瑞成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 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 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 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 償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 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說明債務人積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原 擔保抵押房地之地址、貸款時間、貸款總金額、貸款期間 之還款情形、執行拍賣之時點、拍賣金額及執行案號。並 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⑵提出債務人民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陳明98年6 月起至99年5 月、99年6 月至100 年5 月之 收入數額及原因、種類。並提出自100 年1 月起迄今之薪 資單影本,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是否得領取年終獎金、如 有,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⑶說明債務人全戶每月所得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項目(如租 屋津貼、兒童生活補助費、就學生活補助費等)及各細項 金額。
⑷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⑸提出債務人父母弓松林、弓陳端淑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債務人父母有 無其他子女,若有,請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正當理由。
⑹提出債務人之子弓志偉之在學證明文件。
⑺提出債務人與前配偶李海英之離婚協議書影本,李海英9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並提供李海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說明李海英目前居 住地,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子女扶 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2、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8年5 月16日至 100 年5 月15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