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107號
SLDV,100,婚,107,201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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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107號
原   告 林詩乾
被   告 林雲(即林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 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記載被告林雲(即林云)之住居或居所 ,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法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於被告,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10 0 年5 月5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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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