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芯宇 林芯安上 2 人法定代理人 林政賢代 理 人 林炳煌律師聲 請 人 周怡君 10樓代 理 人 張志偉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一、周怡君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二、提出經雙方同意之終止收養書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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