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12號
SLDV,100,司養聲,12,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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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芯宇
      林芯安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政賢
代 理 人 林炳煌律師
聲 請 人 周怡君
            10樓
代 理 人 張志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周怡君請於聲請狀當事人欄、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經雙方同意之終止收養書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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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