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134號
SLDV,100,司聲,134,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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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嘉民
相 對 人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二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間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3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 字第20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身份證明等影本及擔保金返還同意書為證,經審核結 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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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