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441號
SLDV,100,司票,2441,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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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吳澤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
  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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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