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0年度,6號
SLDV,100,司消債聲,6,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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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詹靜臻原名:詹峰.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起至一百零八年一月止),應予延長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起至一百零八年七月止。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嗣伊於 民國100 年4 月29日遭公司解僱,且依伊之資格僅能請領1 個月之失業補助,目前無業,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 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半年,於伊覓得新職而且收入時,即按 期履行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以98年度司 執消債更字第127 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於100 年1 月18日 確定在案,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 主張,有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在卷可證(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 號卷第247 至249 頁及本院卷第5 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債務人聲 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 ,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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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