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86號
SLDV,100,司拍,86,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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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非訟代理人 馬灝翔
相 對 人 李淑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 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8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44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 年 8 月2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99年8月5日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周室澄邀相對人於99年8 月9 日向聲請人借款37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0 年2 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362 萬7,913 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24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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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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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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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士林區 │光華 │3 │1011 │建│126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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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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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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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0│台北市士林區小│台北市士林區光│鋼筋混凝土造│一 層:78.65 │ │全部│ │
│ │7 │西街58之1號 │華段3 小段1011│4 層樓房 │地下層:78.65 │ │ │ │
│ │ │ │地號 │ │合計:157.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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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