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015號
SLDV,100,司促,7015,2011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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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代 理 人 王惠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五團賴元雄、賴五
亮、賴碧雲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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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