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中崙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中崙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該公 司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區○○街39號7 樓,有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 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有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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