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348號
SLDM,99,訴,348,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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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峰
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
字第4684、8383、99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峰被訴幫助詐欺得利部分無罪。
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政峰係位在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200 號5 樓之15「艾歐娛樂有限公司」(下稱艾歐公司, 公司地址已變更為臺北市○○區○○路2 段295 號2 樓)之 負責人,從事資訊軟體服務業,明知將自己所申辦之網際網 路IP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 且其又未盡提供管理監督網路使用者責任,竟仍基於幫助詐 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98年6 月20日,將艾歐公司向是方電 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是方公司) 所申請之網際網路IP( 202.133.246.115 ,下稱系爭IP)搭配伺服器,出租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韓彬」,嗣該「韓彬」 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附表編 號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劉士旗,詐騙虛擬寶物,嗣被害人劉士旗迄未收到遊戲幣, 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蔡政峰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2 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 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 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 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 述、告訴人劉士旗之指訴、是方公司函覆查詢基本資料之電 子郵件、艾歐公司變更登記表、主機代管合約書、富格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格曼公司)帳號證明書及遊戲歷程



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向是方公司承租系爭IP,且系爭IP乃出租 予自稱「韓彬」之人等情不諱,並有被告所提供之「韓彬」 與艾歐公司所簽立之主機出租服務契約(見偵查卷第48 至 53頁)、「韓彬」付款紀錄及艾歐公司與大陸地區代理人通 訊相關資料(見偵查卷第54頁至62頁)在卷可按;惟堅決否 認有何幫助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伊為艾歐公司之負責人 ,出租主機為其公司合法之業務,伊公司向是方公司申請頻 寬後,由該公司提供202.133.246.1 ~254 等IP給伊公司使 用,伊公司再將202.133.246.115IP 綁定一個伺服器出租予 客戶使用,之後伊公司就負責幫客戶維護硬體機器、網路不 中斷,出租機器後,客戶會修改管理者的帳號密碼,伊就沒 有任何權利進去查看客戶機器是在做什麼,所以無法監控客 戶之使用情形。而伊公司網站上及契約上都有聲明使用條款 ,聲明不能做違法的行為,我們也會跟代理商簽合約,做基 本的控管,絕對無幫助犯罪之故意。
五、被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一)被告是艾歐娛樂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包括「電子 資訊供應服務業」,被告所經營之前開公司,乃係經營將 網路伺服器之硬體設備(包含其所依附之IP即網路通訊地 址)租賃予他人,並提供頻寬及維修服務等業務,該出租 伺服器之業務行為究否能論以幫助詐欺,仍應具體審視被 告於出租之際有無具備幫助承租者詐欺之不法意圖,或與 承租者有犯意聯絡為斷,而非以有出租伺服器之行為外觀 ,即泛指具有幫助詐欺之不法意圖。
(二)網際網路伺服器之租借,究與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同,涉及 個人隱私與財產變動之權益較小,申請時亦不同於金融帳 戶須檢附相關證件以供審核,故一般人對於出借或出租網 路IP之審慎程度,較金融帳戶為低,被告又以契約約束承 租者之使用行為,難認被告得以預見承租者會利用為網路 詐欺之用途,而有幫助他人詐欺之主觀犯意。
六、經查:
(一)被告為艾歐公司之負責人,營業項目包括「電子資訊供應 服務業」,其所經營之業務,尚包括將網路伺服器之硬體 設備(包含其所依附之IP即網路通訊地址)租賃予他人( 即主機出租),並提供頻寬及維修服務等業務之事實,除 已據被告所陳明在卷外,復有艾歐娛樂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影本、艾歐娛樂有限公司簡介、硬體設備相片、客戶名 單、產品說明、產品內容及收費表、租用條款等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



227 號卷第41頁至第50頁),又依據被告所提供之前開案 外人夏金龍付款資料,及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其與「韓彬 」所簽立契約內容之記載,被告將系爭IP搭配伺服器出租 ,亦屬於其經營前開公司執行業務之一,則被告既僅係執 行前開出租系爭IP搭配伺服器之業務,並無證據證明其尚 有參與建置網頁內容而事先得知詐騙集團之詐欺犯行,其 是否能事先得知客戶使用該等設備之目的,而進行監管, 以防止詐欺等不法行為,容有疑義。是以,被告是否對使 用該等設備實行詐欺行為有所認識或有所預見,而具有幫 助詐欺之故意,因有上述之疑義,而有待他求。(二)依據告訴人劉士旗於警詢中指述:伊在家中玩黑色陰謀之 線上遊戲,有一名人士冒充會長ID「風麵」要以遊戲幣與 伊交易寶物,伊不疑有他,即給予寶物,但對方遲遲未將 遊戲幣給伊,經伊打電話詢問會長,才發覺被騙等語(見 99年度偵字第13196 號偵查卷第7 頁),足見從上開電腦 遊戲對話中並無法辨識發出要與告訴人劉士旗交易訊息者 為詐騙集團成員,且告訴人劉士旗亦是直到未收到遊戲幣 而打電話查證後才知悉受騙,是縱使被告在出租系爭IP及 伺服器後,能全程監看前開線上遊戲交易寶物及遊戲幣之 運作情形,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建置前開電腦線上遊 戲內容而事先得知詐騙集團之詐欺犯行,被告自亦無法得 知該線上遊戲交易訊息即屬詐騙集團所設下之陷阱,當無 法因詐騙集團對告訴人劉士旗施以詐術之網站,乃係使用 被告公司所出租之系爭IP及伺服器,即認被告對前開詐欺 行為已有所認識或預見。
(三)當今企業經營者,為能使企業形象、銷售之產品等,透過 網際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隨時行銷至世界各地,且又不 需要投入大量資金購置主機之硬體設備、維護之人力和技 術,而將如此高技術性、高資本之工作,以最低成本委由 主機出租業處理,此乃主機出租業興起之原因;而依主機 出租業者之經營模式,其僅係提供硬體、軟體及維修服務 ,並不涉及網頁內容,對於客戶於承租主機後,將會如何 使用?承租目的為何?客戶在技術上,既然能變更使用密 碼而有其私密性及支配性,且業者更非司法機關而無調查 權,面對每天龐大之網路流量,當無事先預防調查或支配 之可能,自無法因客戶使用系爭IP及伺服器從事不法,即 認為該主機出租業者對前開不法行為有所認識或預見。(四)現今社會上諸多詐騙集團詐欺取財案件,都是透過大陸地 區之人民犯案,固屬眾所週知之事,毋庸置疑;然查,並 非只要涉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商業經營,即認該大陸地區人



民有何不法行為,藉此躲避追查,此從當今兩岸交流日益 密切,即可得知涉及不法之情事,畢竟只是少數。是以, 自無法因系爭IP之承租者係來自大陸地區之「韓彬」,即 以被告未嚴格控管並確實查核使用者為由,而認被告對前 開不法行為有所預見或認識。況且,依目前相關法規之建 置,並未規定主機出租業者在出租前開主機之前,必須比 照金融機關、電信公司接受客戶申辦開戶、電話門號前, 須先核對相關身分證件,並查明是否為本人所申辦,既然 如此,又如何強求被告必須對大陸地區之客戶為法規所未 規定之作為。基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以被告未嚴格控 管並確實查核使用者為由,據此推論被告顯可預見系爭IP 及伺服器可能遭大陸地區人民作不法使用等語,尚屬無據 ,難以憑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經核尚屬有據,應可採信。此 外,本院遍查本件相關卷證資料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涉犯幫助詐欺之事實,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首 揭規定及判例意旨,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政峰係上址艾歐公司之負責人,從事 資訊軟體服務業,明知將自己所申辦之網際網路IP提供他人 使用,將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犯罪工具,且其又未盡提 供管理監督網路使用者責任,竟仍基於幫助妨害電腦使用之 犯意,分別於98年6 月10日及6 月20日,將艾歐公司向是方 公司所申請之網際網路IP(202.133.246.27及 202.133.246.115 )搭配伺服器,出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丁迎光」及「韓彬」,嗣該「丁迎光 」及「韓彬」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 犯意,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向附表所示陳毅儒李容蒨等人,竊取虛擬寶物,嗣陳毅儒李容蒨登入該遊戲網站,發覺異狀,始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嫌 及同法第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係觸犯刑 法第358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及第359 條無故變更 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已與告訴人陳毅儒李容蒨達成和解



,告訴人陳毅儒李容蒨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2 紙(見本院卷第79、80頁)附卷可稽,則揆諸上開 規定所示,應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康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編號│告訴人│犯罪│告訴人│犯罪方式│告訴人損失之寶物│被告登入│
│ │ │時間│申請之│ │ │之IP │
│ │ │ │遊戲公│ │ │ │
│ │ │ │司及帳│ │ │ │
│ │ │ │號 │ │ │ │
├──┼───┼──┼───┼────┼────────┼────┤
│一 │陳毅儒│98年│1.吉恩│未經陳毅│高純度奧德碎片、│202.133.│
│ │ │8月 │ 立公│儒同意,│高純度亞德曼礦石│246.27 │
│ │ │15日│ 司 │以申請之│、高純度鈦礦石、│ │
│ │ │16時│2.「永│IP登入陳│結實的生皮、奧德│ │
│ │ │48分│ 恆紀│毅儒前開│粉末、亞德曼礦石│ │
│ │ │許 │ 元」│遊戲帳號│、純淨的祕銀礦石│ │
│ │ │ │ mote│,竊取該│、蕁麻、匠人之上│ │
│ │ │ │ stu7│帳號內如│級武器提煉石、匠│ │
│ │ │ │ 6907│後所示之│人之中級武器提煉│ │
│ │ │ │ │虛擬寶物│石、拉米佩頓之介│ │
│ │ │ │ │ │、高級武器提煉石│ │
│ │ │ │ │ │、鈦礦石、茴香、│ │
│ │ │ │ │ │上級精靈石、匠人│ │




│ │ │ │ │ │之最上級武器提煉│ │
│ │ │ │ │ │石、小南瓜、新鮮│ │
│ │ │ │ │ │的蕁麻、匠人之中│ │
│ │ │ │ │ │級防具提煉石、最│ │
│ │ │ │ │ │上級武器提煉石、│ │
│ │ │ │ │ │匠人之高級武器提│ │
│ │ │ │ │ │煉石、高級防具提│ │
│ │ │ │ │ │煉石、最上級防具│ │
│ │ │ │ │ │提煉石、達人之最│ │
│ │ │ │ │ │上級武器提煉石、│ │
│ │ │ │ │ │上級防具提煉石、│ │
│ │ │ │ │ │匠人之上級防具提│ │
│ │ │ │ │ │煉石、匠人之高級│ │
│ │ │ │ │ │防具提煉石、巨大│ │
│ │ │ │ │ │龍蜥獸之爪子、匠│ │
│ │ │ │ │ │人之最高級防具提│ │
│ │ │ │ │ │煉石、葛利芬生肉│ │
│ │ │ │ │ │、匠人之最上級飾│ │
│ │ │ │ │ │品提煉石、匠人之│ │
│ │ │ │ │ │上級飾品提煉石、│ │
│ │ │ │ │ │匠人之高級飾品提│ │
│ │ │ │ │ │煉石、匠人之最上│ │
│ │ │ │ │ │級防具提煉石、達│ │
│ │ │ │ │ │人之最上級防具提│ │
│ │ │ │ │ │煉石、最上級風之│ │
│ │ │ │ │ │祕藥、紐特生肉、│ │
│ │ │ │ │ │下級疾走之咒文書│ │
│ │ │ │ │ │、佩里亞果實、中│ │
│ │ │ │ │ │級疾走之咒文書、│ │
│ │ │ │ │ │上級衝擊緩和咒文│ │
│ │ │ │ │ │書、復活之精靈石│ │
│ │ │ │ │ │、奧里哈康鎖鏈、│ │
│ │ │ │ │ │大型亞德曼金屬、│ │
│ │ │ │ │ │奧里哈康鑄塊、中│ │
│ │ │ │ │ │級風之祕藥、亞德│ │
│ │ │ │ │ │曼鑄塊、亞德曼鎖│ │
│ │ │ │ │ │鏈、上級生命之祕│ │
│ │ │ │ │ │藥、達人之強化亞│ │
│ │ │ │ │ │德曼金屬頭盔、大│ │
│ │ │ │ │ │型奧里哈康金屬、│ │




│ │ │ │ │ │達人之強化亞德曼│ │
│ │ │ │ │ │鎖鍊盔甲、最上級│ │
│ │ │ │ │ │生命藥水、下級狂│ │
│ │ │ │ │ │風之咒文書、俘虜│ │
│ │ │ │ │ │、魔法增幅力+18 │ │
│ │ │ │ │ │、盾牌防禦+16、 │ │
│ │ │ │ │ │攻擊力+2、生命力│ │
│ │ │ │ │ │+40、克拉爾的臼 │ │
│ │ │ │ │ │齒、銀鑄幣、物理│ │
│ │ │ │ │ │致命一擊+10、生 │ │
│ │ │ │ │ │命力+50、武器防 │ │
│ │ │ │ │ │禦+16、匠人之閃 │ │
│ │ │ │ │ │光的強化亞德曼金│ │
│ │ │ │ │ │屬肩甲、麥西彌努│ │
│ │ │ │ │ │斯之耳環、起源之│ │
│ │ │ │ │ │石榴石耳環、匠人│ │
│ │ │ │ │ │之閃光的強化鈦質│ │
│ │ │ │ │ │金屬胸甲、黎明之│ │
│ │ │ │ │ │黃玉戒指、黃玉項│ │
│ │ │ │ │ │鍊、匠人之閃光的│ │
│ │ │ │ │ │強化亞德曼金屬手│ │
│ │ │ │ │ │套、生命之金屬頭│ │
│ │ │ │ │ │盔、希普斯之皮革│ │
│ │ │ │ │ │腰帶、哈克內之雙│ │
│ │ │ │ │ │手劍、守衛特遣隊│ │
│ │ │ │ │ │之金屬長靴、匠人│ │
│ │ │ │ │ │之閃光的強化鈦質│ │
│ │ │ │ │ │金屬腿甲、克拉提│ │
│ │ │ │ │ │亞之印章、地獄火│ │
│ │ │ │ │ │花、最下級生命之│ │
│ │ │ │ │ │祕藥、琉庫棉、最│ │
│ │ │ │ │ │下級精神之祕藥、│ │
│ │ │ │ │ │雷帕爾革命團的紋│ │
│ │ │ │ │ │章、薄生皮、最下│ │
│ │ │ │ │ │級精神藥水、下級│ │
│ │ │ │ │ │防具提煉石、迴避│ │
│ │ │ │ │ │+6、當歸、黏稠的│ │
│ │ │ │ │ │史萊姆體液、盾牌│ │
│ │ │ │ │ │防禦+14、山坡之 │ │
│ │ │ │ │ │皮革護腿、憂鬱症│ │




│ │ │ │ │ │治療劑、下級風之│ │
│ │ │ │ │ │秘藥、龍蒿、新鮮│ │
│ │ │ │ │ │的龍蒿、最下級防│ │
│ │ │ │ │ │具提煉石、下級飾│ │
│ │ │ │ │ │品提煉石、攻擊力│ │
│ │ │ │ │ │+1、重生之長袍鞋│ │
│ │ │ │ │ │子、下級精靈石、│ │
│ │ │ │ │ │匠人之強化雷米長│ │
│ │ │ │ │ │袍下衣、裴爾特朗│ │
│ │ │ │ │ │要塞返程咒文書、│ │
│ │ │ │ │ │小妖精之皮革腰帶│ │
│ │ │ │ │ │、臭味的德布里腿│ │
│ │ │ │ │ │迴避+8 │ │
│ │ │ │ │ │ │ │
├──┼───┼──┼───┼────┼────────┼────┤
│二 │李容蒨│99年│1.富格│未經李容│+5增幅的米索利輕│202.133.│
│ │ │1月 │ 曼公│蒨同意,│型皮靴(FB)(1slot│246.115 │
│ │ │11日│ 司 │以申請之│)、+5必殺的米索 │ │
│ │ │15時│2.「黑│IP登入李│利輕型頭盔(FA)( │ │
│ │ │40分│ 色陰│容蒨前開│1slot)、+5增幅的│ │
│ │ │至15│ 謀」│遊戲帳號│米索利輕型皮甲( │ │
│ │ │時49│ jung│,竊取該│FB)(1slot)、電路│ │
│ │ │分許│ 0224│帳號內如│、+6增幅的米索利│ │
│ │ │(原│ │後所示之│石星紋(1slot)、 │ │
│ │ │起訴│ │虛擬寶物│審判戒指+2、戰士│ │
│ │ │意旨│ │ │手鐲+3、商店隨身│ │
│ │ │認13│ │ │碟、賢者護肩+7等│ │
│ │ │時8 │ │ │10筆電磁紀錄 │ │
│ │ │分許│ │ │ │ │
│ │ │,經│ │ │ │ │
│ │ │蒞庭│ │ │ │ │
│ │ │檢察│ │ │ │ │
│ │ │官當│ │ │ │ │
│ │ │庭更│ │ │ │ │
│ │ │正如│ │ │ │ │
│ │ │上)│ │ │ │ │
├──┼───┼──┼───┼────┼────────┼────┤
│三 │劉士旗│99年│1.富格│冒用前開│+6增福的米索利輕│同上 │
│ │ │2月 │ 曼公│公司網路│型皮甲、+6增福的│ │
│ │ │11日│ 司 │遊戲會長│米索利輕型皮靴、│ │




│ │ │2 時│2.「黑│帳號,以│+6增福的米索利輕│ │
│ │ │35分│ 色陰│所申請之│型手套、費恩項鍊│ │
│ │ │許(│ 謀」│網際網路│+6及賢者護肩+8 │ │
│ │ │原起│ yyje│IP登入該│ │ │
│ │ │訴意│ rrfv│遊戲網站│ │ │
│ │ │旨認│ y555│,佯稱欲│ │ │
│ │ │14時│ │以遊戲幣│ │ │
│ │ │35分│ │與劉士旗│ │ │
│ │ │許,│ │(以胞弟 │ │ │
│ │ │經蒞│ │子凡名義│ │ │
│ │ │庭檢│ │申請帳號│ │ │
│ │ │察官│ │)交換寶 │ │ │
│ │ │當庭│ │物,致劉│ │ │
│ │ │更正│ │士旗陷於│ │ │
│ │ │如上│ │錯誤,將│ │ │
│ │ │) │ │如後所示│ │ │
│ │ │ │ │之寶物給│ │ │
│ │ │ │ │予被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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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歐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