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99年度,468號
SLDM,99,審交易,468,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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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易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仕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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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