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周烱輝
被 告 李清華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5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李清華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10 0 年度易字第5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 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