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8號
SLDM,100,訴,48,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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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家豪
選任辯護人 張豐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家豪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0 年5 月18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李家豪因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 於民國100 年2 月18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二、被告於本院審查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時,雖稱:本件綽號「 小跳」之共犯已經到案,且經另案收押禁見,應無互相勾串 之可能,聲請予以具保云云,惟本案乃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 ,相關共犯非僅綽號「小跳」之男子而已,本件其他詐欺集 團共犯既有再行循線查獲到案之可能,仍有避免被告保釋在 外串證之必要,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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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