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強允
具 保 人 莊秉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秉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施強允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莊秉達 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逃匿,有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 、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保證金收據(99年保刑字第125 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 國通緝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