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51號
SLDM,100,聲,751,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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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留春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留春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留春木因賭博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53 條 、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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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