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華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華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華江因賭博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華江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