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47號
SLDM,100,聲,747,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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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彥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彥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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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