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隆彬
王達成
洪滄海
何水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 年度執聲字第467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器具撲克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肆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 察官為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隆彬等4 人於民國99年2 月10日14時 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83巷1 號保齡球館之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以撲克牌為賭具賭博財物,嗣為警當場查獲, 扣得撲克牌2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10 元等物(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1823號)之賭博案件,業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3 月18日以99年度 偵字第311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撲克牌2 副及賭 資410 元等物,均為被告等4 人因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 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等4 人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 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稽。本件扣案之賭資410 元係被告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撲克牌2 副係被告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供承在卷 ,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