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葉東昇
周銀杏
葉家銘
盧秀子
周金鐘
許秀妃
張展鵬
陳欽宗
陳雅娟
陳芃瑋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展
原 告 陳鄭勉
被 告 周文傑
上列被告因何寶錦就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88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原告等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等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追加被告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 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 、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何寶錦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 年1 月31日以99年度審 訴字第889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有本院99年度審 訴字第889 號影卷暨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原告等人遲至 100 年4 月2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追加之訴,此有蓋有本院收 狀章戳之刑事追加被告狀在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原 告等追加之訴即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