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一年重再字第一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應辦理如左:一、調本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九號全卷。二、再審狀繕本送達再審被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受命法官 發文 書記官 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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