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聰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51,122.00元(即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地0436條第2項、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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