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騰岳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給付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5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