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李林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
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
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
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
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最高可動用額度新臺幣
三萬元,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度可動用
期限自民國93年4月29日起至94年4月29日止(約定到
期後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
容延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
每期最低還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
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438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林惠美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7376 │ │8月02日起 │ │點九八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林惠美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29523 │ │7月2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李林惠美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27376 │ │8月02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李林惠美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523 │ │8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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