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三三號
再審原 告 頻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邦為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二百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三萬零一元五角,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四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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