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73號
KLDV,100,司促,3873,2011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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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7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順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順銘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58,50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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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