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0年度,610號
KLDM,100,基簡,610,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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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基簡字第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梓明
選任辯護人 李美寬律師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
1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99年度訴字第890 號),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梓明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之罪,各處刑、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偽造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產地證明上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共貳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被告與洪金福(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在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裝箱單、產 地證明上偽造公司負責人之署押後,用以辦理報關事宜,其 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上開私文 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與洪金福就上開10次犯行,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素行、 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之教訓,當知惕勵,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所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並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80,000 元,以勵自 新。另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 情形,爰依前述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 定,減刑如附表編號1 「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併依前 述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商業發票、裝箱單及產地證明書上



之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共21枚,既係偽造之署押,雖 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 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1 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智凱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偽造之私文書 │罪名及應處刑罰 │
│ │單號碼 │ │ │
├──┼────────┼───────┼───────────┤
│1 │96年4月19日 │發票 │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1720/1017 │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
│ │ │ │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偽造之發票上公司負責│
│ │ │ │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壹枚沒│
│ │ │ │收。 │
├──┼────────┼───────┼───────────┤
│2 │96年7月4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111/5307 │單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公司│
│ │ │ │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各│
│ │ │ │壹枚沒收。 │
├──┼────────┼───────┼───────────┤
│3 │96年7月5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107/1004 │單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公司│
│ │ │ │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各│
│ │ │ │壹枚沒收。 │
├──┼────────┼───────┼───────────┤
│4 │96年7月12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234/1007 │單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公司│
│ │ │ │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各│
│ │ │ │壹枚沒收。 │
├──┼────────┼───────┼───────────┤
│5 │96年7月17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361/5309 │單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公司│
│ │ │ │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各│
│ │ │ │壹枚沒收。 │
├──┼────────┼───────┼───────────┤




│6 │96年7月24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475/5308 │單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公司│
│ │ │ │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各│
│ │ │ │壹枚沒收。 │
├──┼────────┼───────┼───────────┤
│7 │96年7月26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486/1006 │單、產地證明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裝箱單及產地│
│ │ │ │證明上公司負責人簽名欄│
│ │ │ │位之署押各壹枚沒收。 │
├──┼────────┼───────┼───────────┤
│8 │96年8月1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622/5306 │單、產地證明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裝箱單及產地│
│ │ │ │證明上公司負責人簽名欄│
│ │ │ │位之署押各壹枚沒收。 │
├──┼────────┼───────┼───────────┤
│9 │96年8月10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3742/1007 │單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公司│
│ │ │ │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各│
│ │ │ │壹枚沒收。 │
├──┼────────┼───────┼───────────┤
│10 │96年8月28日 │商業發票、裝箱│林梓明共同行使偽造私文│
│ │AA/96/4115/5305 │單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商業發票及裝箱單上公司│
│ │ │ │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各│
│ │ │ │壹枚沒收。 │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5012號
被 告 林梓明 男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12巷4弄32之
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梓明信安報關有限公司(下稱信安報關行)臺北分處負 責招攬報關業務之人,洪金福(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臺 北縣新莊市○○路37巷6號隆陞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隆陞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洪金福之妻洪許燕 雀,所涉偽造文書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 235、236、237號為不起訴處分),林梓明洪金福均明知 洪金福於民國96年間以隆陞公司名義進口之貨物非由越南、 馬來西亞等地來,而係經香港貿易商自大陸地區進口,竟共 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約定洪金福在隆陞公司 進口貨物前,將香港貿易商所交付之相關貨物明細交付林梓 明,再由林梓明於不詳處所,以不詳方示偽造相關報關文件 之私文書後,再持向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下稱基隆關稅局) 報運進口而行使之,二人謀議既定後,即為下列犯行:㈠、偽造出口商越南公司NGHE TINH AGRICULTURE JOINT STOCK COMPANY出具編號01/2007商業發票之私文書,並於96年4月 19日以報單號碼AA/96/1720/1017號進口報單持向基隆關稅 局申報自越南進口餅乾一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NGHE TINH AGRICULTURE JOINT STOCK COMPANY及基隆關稅局對進 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㈡、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748LS號商業發票、裝箱單、馬來西亞馬來商會出具 編號348933產地證明書、馬來西亞海關出口報單等私文書, 並於96年7月27日以報單號碼AA/96/3486/1006號進口報單持 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足生 損害於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馬來西亞馬



來商會、馬來西亞海關及基隆關稅局對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 性。
㈢、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748LS號商業發票、裝箱單、馬來西亞馬來商會出具 編號MLT07/0258產地證明書、馬來西亞海關出口報單之私文 書,並於96年8月1日以報單號碼AA/96/3622/5306號進口報 單持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馬來西 亞馬來商會、馬來西亞政府及基隆關稅局對進口貨物管理之 正確性。
㈣、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752LS號商業發票、裝箱單、馬來西亞檳城商會出具 之編號17845號產地證明書、馬來西亞海關出口報單,並於 96年8月10日以報單號碼AA/96/3742/1007號進口報單持向基 隆關稅局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 於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馬來西亞檳城商 會、馬來西亞政府及基隆關稅局對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㈤、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824LS號商業發票、裝箱單、馬來西亞海關出具之第 Z0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及馬來西亞檳城商會第17847號產 地證明書,並於96年8月28日以報單號碼AA/96/4115/5305號 進口報單持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 使之,足生損害於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 馬來西亞檳城商會、馬來西亞政府及基隆關稅局對進口貨物 管理之正確性。
㈥、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 之編號070625號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私文書,並於96年7月5 日以報單號碼AA/96/3107/1004號進口報單持向基隆關稅局 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馬來西 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及基隆關稅局對進 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㈦、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729LS號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私文書,並於96年7月 18日以報單號碼AA/96/3361/5309號進口報單持向基隆關稅 局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馬來 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及基隆關稅局對 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㈧、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743LS號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私文書,並於96年7月 25日以報單號碼AA/96/3475/5308號進口報單持向基隆關稅



局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馬來 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及基隆關稅局對 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㈨、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624號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私文書,並於96年7月4日 以報單號碼AA/96/3111/5307號進口報單持向基隆關稅局申 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馬來西亞 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及基隆關稅局對進口 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㈩、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出具之 編號070713LS號商業發票、裝箱單等私文書,並於96年7月 13日以報單號碼AA/96/3234/1007號進口報單持向基隆關稅 局申報自馬來西亞進口貨物一批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馬來 西亞MULTITRADE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及基隆關稅局對 進口貨物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基隆關稅局告發㈠至㈤之犯罪 事實後,再經洪金福到案自首㈥至㈩之犯罪事實。二、案經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海岸巡防總隊報告暨本署自動檢舉 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林梓明之供述。 │被告林梓明承認為洪金福就隆│
│ │ │陞公司進口之物品報關之事實│
│ │ │,惟辯稱本案之報關文件均由│
│ │ │隆陞公司所提供云云。 │
├──┼─────────────┼─────────────┤
│ 2 │證人即同案被告洪金福之證述│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 3 │證人即信安報關行之負責人謝│被告林梓明係信安報關行臺北│
│ │麗貞、信安報關行職員林輝國│營業處之業務,在該處獨立接│
│ │、余佳綾之證述。 │受客戶委託後,再送信安報關│
│ │ │行以該報關行名義幫忙報關,│
│ │ │本案之報關資料係被告林梓明
│ │ │提供發票、裝箱單、提貨單給│
│ │ │謝麗貞,產地證明及出口報單│
│ │ │則是經海關通知謝麗貞需要該│
│ │ │等文件,謝麗貞請被告林梓明




│ │ │向業主要,後由被告林梓明提│
│ │ │供產地證明及出口報單,並非│
│ │ │隆陞公司直接提供給信安報關│
│ │ │行。 │
├──┼─────────────┼─────────────┤
│ 4 │證人洪生發陳華慶洪惠蘭│隆陞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洪金│
│ │、洪麗雪之證述。 │福,由其負責進口貨物。 │
├──┼─────────────┼─────────────┤
│ 5 │1.報單號碼AA/96/1720/1017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之越南公司NGHE TINH │ │
│ │ AGRICULTURE JOINT STOCK │ │
│ │ COMPANY編號01/2007商業發│ │
│ │ 票。 │ │
│ │3.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97年10│ │
│ │ 月28日函文及函附之NGHE │ │
│ │ TINH AGRICULTURE JOINT │ │
│ │ STOCK COMPANY函文影本及 │ │
│ │ 中譯本。 │ │
├──┼─────────────┼─────────────┤
│ 6 │1.報單號碼AA/96/3486/1006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所載之犯罪│
│ │ 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 │事實。 │
│ │2.偽造之MULTITRADE │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748LS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馬來西亞馬來商會編│ │
│ │ 號348933產地證明書、馬來│ │
│ │ 西亞海關出口報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7│ │
│ │ 年4月7日函及函附之馬來商│ │
│ │ 會函文影本。 │ │
├──┼─────────────┼─────────────┤
│ 7 │1.報單號碼AA/96/3622/5306 │佐證犯罪事實一㈢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之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748LS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馬來西亞馬來商會編│ │
│ │ 號MLT07/0258產地證明書、│ │
│ │ 馬來西亞海關出口報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7│ │
│ │ 年4月7日函及函附之馬來商│ │
│ │ 會函文影本。 │ │
├──┼─────────────┼─────────────┤
│ 8 │1.報單號碼AA/96/3742/1007 │佐證犯罪事實一㈣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之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752LS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馬來西亞檳城商會編│ │
│ │ 號17845號產地證明書、馬 │ │
│ │ 來西亞海關出口報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7│ │
│ │ 年4月7日函及函附之檳城馬│ │
│ │ 來商會函文影本。 │ │
├──┼─────────────┼─────────────┤
│ 9 │1.報單號碼AA/96/4115/5305 │佐證犯罪事實一㈤所載之犯罪│
│ │ 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進│事實。 │
│ │ 口貨物照片。 │ │
│ │2.偽造之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824LS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馬來西亞海關第 │ │
│ │ Z00000000000號出口報單及│ │
│ │ 馬來西亞檳城商會第17847 │ │
│ │ 號產地證明書。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 │ │
│ │ 96年10月30日函及函附之馬│ │
│ │ 來西亞海關、檳城馬來商會│ │
│ │ 函影本。 │ │
├──┼─────────────┼─────────────┤
│ 10 │1.報單號碼AA/96/3107/1004 │佐證犯罪事實一㈥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之│ │
│ │ 編號070625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9│ │
│ │ 年1月7日函。 │ │
├──┼─────────────┼─────────────┤




│ 11 │1.報單號碼AA/96/3361/5309 │佐證犯罪事實一㈦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之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729LS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9│ │
│ │ 年1月7日函。 │ │
├──┼─────────────┼─────────────┤
│ 12 │1.報單號碼AA/96/3475/5308 │佐證犯罪事實一㈧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之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743LS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9│ │
│ │ 年1月7日函。 │ │
├──┼─────────────┼─────────────┤
│ 13 │1.報單號碼AA/96/3111/5307 │佐證犯罪事實一㈨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之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624號商業發票、裝箱│ │
│ │ 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9│ │
│ │ 年1月7日函。 │ │
├──┼─────────────┼─────────────┤
│ 14 │1.報單號碼AA/96/3234/1007 │佐證犯罪事實一㈩所載之犯罪│
│ │ 號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事實。 │
│ │2.偽造之馬來西亞MULTITRADE│ │
│ │ RESOURCE SOLUTIONS公司編│ │
│ │ 號070713LS號商業發票、裝│ │
│ │ 箱單。 │ │
│ │3.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99│ │
│ │ 年1月7日函。 │ │
├──┼─────────────┼─────────────┤
│ 15 │基隆關稅局97年7月2日函及函│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
│ │附之真正馬來西亞出口報單、│ │
│ │產地證明書。 │ │
├──┼─────────────┼─────────────┤




│ 16 │1.扣案同案被告洪金福經營之│佐證被告洪金福係自大陸地區│
│ │ 隆陞公司、陞廣公司之匯出│進口上開食品,而非自馬來西│
│ │ 匯款申請書、匯出匯款賣匯│亞或越南。 │
│ │ 水單、結匯證明、廣東省東│ │
│ │ 莞市溢東食品有限公司信函│ │
│ │ 影本、出貨明細表、商業發│ │
│ │ 票、東莞運城制版二公司產│ │
│ │ 品送貨單。 │ │
│ │2.扣案海苔鳳凰蛋捲、煉奶起│ │
│ │ 士餅乾、SANTAMALLOW糖果 │ │
│ │ 、嘉友蛋奶脆餅乾、海苔鳳│ │
│ │ 凰酥、仁真食品海苔蛋捲及│ │
│ │ 上開物品照片。 │ │
├──┼─────────────┼─────────────┤
│ 17 │ 隆陞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 │佐證隆陞公司設立登記情形及│
│ │ 資料查詢列印資料、隆陞公 │倉儲情形。 │
│ │ 司設立處所照片、倉儲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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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林梓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嫌。被告偽造印文及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 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洪金福就上開罪嫌間,有犯意聯絡 及刑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本案偽造之印文及署押,請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31 日
檢察官 李 元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 景 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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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陞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安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