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進成間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5,120 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7,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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