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547號
CYDV,100,繼,547,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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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侯咖享
      侯絜心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侯和生
法定代理人 曾郁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侯和生對被繼承人侯照晃(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戶籍地:嘉義市○區○○里 ○鄰○○路151號18樓2)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其餘拋棄繼承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侯照晃之子女及孫子女 ,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死亡,聲請人等爰於法定期 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經查,被繼承人侯照晃( 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戶籍地:嘉義市○區○○里○鄰○○路151號18樓2 )於 100年4月29日死亡之事實,有被繼承人侯照晃除戶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 權拋棄書,及通知被繼承人侯照晃子女侯東明侯湘庭及侯 玉玲之拋棄繼承通知書等觀之,被繼承人侯照晃之第一順位 繼承人即聲請人侯和生雖聲明拋棄繼承,惟尚有同順位之繼 承人即侯東明侯湘庭侯玉玲並未拋棄繼承。則揆諸首揭 說明,被繼承人侯照晃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聲請人侯和生聲 明拋棄繼承,雖無不合,應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侯照晃尚



有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侯東明侯湘庭侯玉玲繼承,則次順 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請人侯咖享侯絜心尚無繼承權, 故聲請人侯咖享侯絜心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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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