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527號
CYDV,100,繼,527,201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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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余登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余先評(男,民國○○年○○月○○日生,生
前住嘉義市○區○○里○○鄰○○路75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 於民國100 年03月30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
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
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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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