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侯湘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侯照晃(男,民國24年3月2日出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市○區○○里○ 鄰○
○路151號18樓2)於100年4月2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
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