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71號
CYDV,100,司促,4471,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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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471號
債 權 人 林榮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心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 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 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 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 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 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方心正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未釋明債務人確為本件支付命令之 當事人及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 月10日發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 通知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水 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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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