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鵬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鵬舉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查受刑人許鵬舉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9年度易字第891號、100年度嘉簡字第352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