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6號
原 告 謝采芬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被 告 葉元璋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間 命其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 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0年5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