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78號
NTDV,100,司繼,178,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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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78號
聲 明 人 魏嘉緯
      魏乾春
      魏美芳
      魏美惠
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魏太湖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魏太湖(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南投市
  ○○路16號)於民國100年3月26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
  院。
三、凡被繼承人魏太湖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魏太湖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附記:
請先核對被繼承人資料,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如無誤後
,請於7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1天,將登報證明送院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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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