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黃佳鈺
法定代理人 黃曉蘋
陳景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黃佳鈺之記載應增列其法定代理人為「法定代理人黃曉蘋住南投縣仁愛鄉○○村○○路2號、法定代理人陳景信住南投縣仁愛鄉○○村○○路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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