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9年度,3號
NTDM,99,重訴,3,201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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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如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八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九號、第五二0二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一三號、第二三九號、第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于如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劉宇航」署名壹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編號4所示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劉宇航」署名壹枚,沒收;又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如附表編號3、4所示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劉宇航」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林于如劉宇航之妻,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 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于如劉宇航在其等位於南投 縣(以下均不引縣)埔里鎮明德一巷十二號住處共同經營臭 豆腐製作、批發生意。緣蔡炳輝以其妻林荔花名義將位於埔 里鎮○○路○段一0六號建築物及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出租與 胡訓亮經營「你我他晚點小吃店」,胡訓亮因認林于如與劉 宇航所供應之臭豆腐貨源不穩定,轉而向其他批發商購買臭 豆腐,林于如心生不滿,明知「你我他晚點小吃店」於夜間 並未營業,雖無人在內,但其內有營業用之瓦斯桶等易燃物 質,一旦引火燃燒,將造成迅速延燒而燒燬該建築物及其內 之物品,仍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 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凌晨三、四時左右,在其



上揭住處先將1000㏄容量之保特瓶裝滿柴油後,繼穿著 雨衣遮掩身形及外貌,攜帶上開裝滿柴油之保特瓶及打火機 ,騎乘機車至「你我他晚點小吃店」,抵達後下車,先以不 詳方式將「你我他晚點小吃店」一樓西側轉角門口鐵捲門撞 擊造成一約二十公分之開口後(毀損鐵捲門部分未據告訴) ,朝內潑灑柴油,並以打火機點燃隨手撿拾之紙板,將該引 燃之紙板丟進「你我他晚點小吃店」店內點燃汽油,火苗引 燃後,林于如隨即騎乘機車離開現場,並於返家途中,將保 特瓶及打火機丟棄在不詳處所;嗣火苗引燃造成「你我他晚 點小吃店」一樓西側轉角門口內堆放之六瓶瓦斯桶起燃延燒 周遭可燃物引起火災,致「你我他晚點小吃店」一、二樓所 擺設物品全部燒燬,旋因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埔里分隊人員於 同日凌晨四時十四分許接獲報案後隨即出勤,於同日凌晨四 時二十分許到達現場灌救,火勢旋被控制、撲滅,未再繼續 延燒,「你我他晚點小吃店」重要構成部分始未受燒燬致達 喪失其效用之程度而未遂。
二、林候月雲(起訴書以下均誤載為林「侯」月雲,均應予以更 正)係林于如之母親,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 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于如得林候月雲同意,於九十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其為要保人,林候月雲為被保險人, 其為受益人,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南 山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身保險,該 契約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起訴書誤為十月二十一 日,應予更正,另詳細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保險金額均詳如 附表編號1所載)。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林于如之兄林 志炫要求其於一星期內清償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借款 債務,林于如因耽溺於六合彩簽賭,且積欠多家金融機構金 融卡(包括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房屋 貸款、親友借貸債務,致無力清償,與劉宇航在其等上揭住 處因此事發生爭吵,爭吵中劉宇航要求林于如自己處理,林 于如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凌晨四、五許,獨自開車前往 林候月雲位於臺南市學甲區(原為臺南縣學甲鎮)光華里過 子一八之一六號住處欲請求林候月雲幫忙處理債務,約當日 七至九時間抵達林候月雲上開住處,未幾,林候月雲要求林 于如開車搭載其前往林于如二姐林素禎住處,惟出發之際即 在林候月雲上揭住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遂至警局接受約談 而未前往,十二時許,林于如與林候月雲返回林候月雲上揭 住處,返家後,林候月雲復與其同居人陳指定相偕外出參加 喜宴,林于如因疲累而未陪同赴宴,在林候月雲上揭住處客 廳休息;十四時許,林候月雲獨自返家,林于如即向林候月



雲表示有事欲跟她談,林候月雲表示到二樓房間談,其等即 在林候月雲二樓房間內商談債務問題,林于如希望林候月雲 能向林志炫說情,寬限一段時間再清償,林候月雲怕林志炫 發脾氣而拒絕,林于如復央求林候月雲代向其大姊借款,仍 遭拒絕,其等因此事起爭執,林候月雲並生氣離開房間,預 備下樓,林于如尾隨在後,迨林候月雲從二樓樓梯口往一樓 樓梯走之際,林于如明知林候月雲住處樓梯鋪設材質堅硬之 大理石,若使用腕力自林候月雲背後推下,林候月雲將自高 處墜落,頭部或頸椎撞擊樓梯角或平面,導致死亡結果,卻 因遭林志炫催討債務,需錢孔急,思及如林候月雲身故,即 可獲得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金 ,竟罔顧人倫,不念母親含辛茹苦養育之恩,基於殺人之故 意,以雙手從林候月雲背部將林候月雲推下樓梯,林候月雲 墜樓時頭頸部撞擊大理石材質樓梯翻滾至下方樓梯轉折處之 地板(即一、二樓樓梯間,以下簡稱為樓梯間),墜樓後, 林候月雲後腦倚靠在樓梯間牆壁上,面向二樓樓梯方向,身 體仰躺在樓梯間地板,腳朝二樓方向(即以頭下腳上之方式 仰躺),林于如為掩飾殺人之事實,隨即拖移林候月雲身體 到樓梯間下方樓梯,面朝上、身體躺在該處樓梯,腳朝一樓 方向(即呈頭上腳下之方式仰躺),林于如破壞現場跡證後 旋逃離現場,嗣於同日十五時許,陳指定之子陳伯諺發現林 候月雲仰躺在上開住處一樓樓梯上,呼叫不醒,遂馬上打電 話告知陳指定並叫救護車,經緊急將林候月雲送至佳里醫療 社團法人佳里醫院(以下簡稱為佳里醫院)急救,惟到院時 林候月雲已無生命徵象,至同日十六時三十五分許經醫院急 救無效,因頭頸部撞挫傷致顱內出血死亡。林于如於林候月 雲死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隱瞞殺害被保險人林候月雲之 事實,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致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陷於錯誤,而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開立發票人為合作金 庫銀行五洲分行、發票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額 為五百零五萬一千六百三十元、支票號碼PQ000000 0號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交付林于如林于如隨即於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存入其支配管領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為0 000000000號帳戶,委託該銀行代為取款而得逞。三、鄭惠升林于如之婆婆,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 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與林于如劉宇航同住。林于 如得鄭惠升同意,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其為要保人 ,鄭惠升為被保險人,其子劉琮煒為受益人,向南山人壽保 險公司投保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身保險契約,該契約於



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另詳細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保險 金額均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鄭惠升於九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因腹瀉、頭暈、想吐,由林于如 陪同至址設埔里鎮○○路一號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以 下簡稱為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經醫院診療後,於同日凌 晨二時三十二分許出院返家休養;嗣於同日十七時二十四分 許,復因身體虛弱無法行動、頭暈,由林于如及外籍看護工 陪同再度至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經醫院安排住進該院25 36號單人病房後,劉宇航到醫院探視鄭惠升林于如遂與 外籍看護工返家休息,同日二十、二十一時許,林于如返回 埔里基督教醫院接替劉宇航照護鄭惠升劉宇航即離開醫院 ;林于如雖已詐欺取得上開林候月雲保險理賠金,惟用以清 償積欠林志炫、陳指定借款、多家金融機構金融卡債務後, 因耽溺於六合彩簽賭,財務狀況仍陷窘境,見其獨自照護鄭 惠升,鄭惠升復住在醫院單人病房,認有機可趁,思及如鄭 惠升身故,即可獲得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保險金,明知若將精神科診所開立之安眠藥、抗憂鬱 症藥及去水醋酸鈉摻水調和後注射至鄭惠升點滴內,將導致 死亡結果,竟罔顧人倫,另萌殺人之犯意,先於翌日凌晨二 時五十分返家,返家後,即將惠承診所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 日所開立與其服用之其上標示「十」字樣,內含Aceta minophen、Sulpiride、Trazodo ne成分之白色圓型錠,其上標示「ST」字樣,內含Pr opranolol、Estazolam成分之白色小圓 型錠藥物各六顆磨成粉狀,再加入其前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五 日向華成工業原料行所購買之不詳份量粉狀去水醋酸鈉(S ODIUM DEHYDROACETATE,係防腐劑) 摻水調和後,裝存在其兒子感冒藥水瓶內,將之連同其向禾 康藥局購買之3㏄針筒一支攜至埔里基督教醫院,於同日凌 晨四時餘,在上開病房內,以前揭針筒接續抽取前開感冒藥 水瓶內之調和藥物不詳次數,將之注射入鄭惠升所施打之點 滴內,迨同日六時許,林于如鄭惠升已無生命跡象,遂在 病房內按該院護士鈴呼叫,該院護士吳靜雯隨即到病房,發 現鄭惠升已無脈搏跳動跡象,立即通報該院醫師楊國坤到病 房急救,鄭惠升經急救後,仍於同日六時五十分許不治死亡 ;林于如鄭惠升死亡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隱瞞其殺害被保險 人鄭惠升之事實,由其與不知情之劉宇航二人以劉琮煒法定 代理人名義,以劉琮煒為申請人,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 理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保險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審核



理賠期間發現劉宇航亦相繼死亡(即犯罪事實六,詳後敘述 ),不僅鄭惠升劉宇航二人死亡時間相近,且死因疑點甚 多,故暫緩理賠,林于如因而未得逞。
四、林于如明知劉宇航並未授權或同意其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 保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保險契約(詳細保險契約保單 號碼、被保險人、要保人、申請投保日期、生效日、受益人 、保險金額等均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竟各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劉宇航授權或同意,分別於九十 八年三月初某日、同年四月初某日,在其上開住處,擅自以 自己為要保人,劉宇航為被保險人,劉琮煒為受益人,分別 於附表編號3、4所示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之被保險 人同意暨簽名欄位偽簽「劉宇航」之署名各一枚,而偽造完 成用已表彰本件保險契約業經被保險人劉宇航之書面同意而 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用意之私文書後,繼分別 於同年月某日、同年四月初某日各將如附表編號3、4所 示之要保書交付不知情之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余晉綺, 委託其交付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余晉綺分別於同年月四日、 同年五月二十日各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要保書交付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而分別行使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 偽造要保書,而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均因誤信上開保險契約業 經被保險人劉宇航書面同意,審核後均同意承保該契約,均 足生損害於劉宇航及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核保業 務管理之正確性。
五、林于如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凌晨,發現劉宇航上吐下瀉 、頭暈,身體不適即將就醫,認有機可趁,思及如劉宇航身 故,即可獲得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如附表編號3、4及 劉宇航前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所投保如附表編號2(詳細 保險契約保單號碼、被保險人、要保人申請投保日期、生效 日、受益人、保險金額等均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竟各 基於行所示之保險金,明知若將精神科診所開立之安眠藥、 抗憂鬱症藥及農藥納乃得摻水調和後注射至劉宇航點滴內, 將導致死亡結果,竟因積欠親友借款及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房 屋貸款債務,又耽於六合彩簽賭,需錢孔急,不顧結褵之情 ,另萌殺人之犯意,隨即在其上開住處三樓電腦桌前將惠承 診所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開立與其服用之其上標示「十 」字樣,內含Acetaminophen、Sulpir ide、Trazodone成分之白色圓型錠,其上標示 「ST」字樣,內含Propranolol、Estaz olam成分之白色小圓型錠藥物各五、六顆以湯匙磨成粉 狀,再加入不詳份量之粉狀農藥納乃得裝存在小瓶子內,摻



水調和後,將之連同其前所購入之3㏄針筒一支攜帶在身, 欲重施故技,伺機注射至劉宇航施打之點滴內,繼於同日凌 晨一時三十九分許(起訴書誤為凌晨一時許,應予更正), 偕不知情之友人潘錦松載送劉宇航至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 經醫院醫師游駿吉診斷後對劉宇航注射生理食鹽水及口服腸 胃止瀉藥,迨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二分護士羅慧萍加藥於劉宇 航施打之點滴內離開後,林于如即趁人不注意及劉宇航熟睡 之際,在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室,著手以前揭針筒接續抽取 前開瓶子內之調和藥物不詳次數,將之注射入劉宇航所施打 之點滴裡,注射完畢,林于如旋於同日二時五十分許離開醫 院,迨同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羅慧萍發現劉宇航施打之點 滴顏色改變呈現淡橘色,且混濁有沈澱物,且劉宇航眼神呆 滯、兩眼瞳孔變小,立即報告醫師游駿吉,並將把混濁生理 食鹽水連同點滴管路換掉換上新的點滴,且將劉宇航床位移 至護理站旁就近看護,劉宇航始倖免於死;林于如於同日凌 晨四時四十分許返回埔里基督教醫院,見劉宇航並未死亡, 且床位遭更動,遂質問護士為何移動劉宇航床位,並要求住 進單人病房以遂行其殺害劉宇航之計畫,惟遭埔里基督教醫 院拒絕,林于如心有未甘,竟接續上開殺人犯意,於同日凌 晨五時三十分許,背對護理站,站在劉宇航病床注射點滴旁 ,著手以前揭針筒抽取前開瓶子內之調和藥物,將針筒插入 劉宇航所施打之點滴袋接頭上,隨即遭羅慧萍上前制止質問 ,林于如恐事跡敗露,諉稱幫忙劉宇航通點滴管路,匆忙將 留置於劉宇航所施打之點滴袋接頭上之針筒抽走,並將該針 筒及前開調和藥物丟棄在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室垃圾桶,羅 慧萍為避免劉宇航再遭不測,再移動劉宇航床位至另一邊, 且將前開點滴袋、藍色蓋子(即點滴袋接頭,上沾有少許白 色粉末)查扣,劉宇航始倖免於死。
六、劉宇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凌晨五時四十分許(起訴書誤 載為五時許,應予更正),因頭暈、腹瀉、全身虛弱至埔里 基督教醫院急診,經醫院醫師診斷為腸胃炎需住院觀察、治 療,林于如認有機可趁,另萌殺人犯意,先於九十八年七月 十九日安排劉宇航由1509A健保病房轉入該院1505 號單人病房,繼於同年月十九日十七、十八時許,在其上開 住處三樓電腦桌前,將惠承診所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所 開立與其服用之其上標示「十」字樣,內含Acetami nophen、Sulpiride、Trazodone 成分之白色圓型錠,其上「HS」字樣,內含Paroxe tine成分之白色橢圓型錠顆數不詳藥物以湯匙磨成粉狀 後,裝存在瓶子內,再摻入份量不詳之酒精、甲醇調和後,



將之連同其前所購入之3㏄針筒一支攜帶至埔里基督教醫院 1505號病房,於同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病房內按 警示鈴呼叫護士重新施打點滴,護士蔣海芮重新施打劉宇航 點滴後離開該病房,林于如即趁病房內無人及劉宇航熟睡之 際,以前揭針筒接續抽取前開瓶子內之調和藥物不詳次數, 將之注射入劉宇航所施打之點滴內,注射完畢,即將該病房 房門反鎖,直至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後某時,該院護理佐鄧 秋瑛進入上開病房巡視,發現劉宇航非常虛弱,即對劉宇航 量血壓,但量不到,馬上報告護士廖名儀,林于如旋藉口回 家洗澡而於同日二十三時五十七分許離開醫院,廖名儀於翌 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到上開病房巡房時,發現劉宇航已經沒 有呼吸、脈搏,即按鈴求救並作心臟按摩,繼將劉宇航送至 加護病房繼續急救,然劉宇航經醫院急救後,仍於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日凌晨二時許,因甲醇中毒導致呼吸衰竭死亡。林 于如於劉宇航死亡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隱瞞其殺害被保險 人劉宇航之事實,以劉琮煒法定代理人名義,以不知情之劉 琮煒為申請人,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之保險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審核理賠時發現劉 宇航鄭惠升二人死亡時間相近,且死因疑點甚多,故暫緩 理賠,林于如因而未得逞。
七、嗣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劉宇航屍體後發現 劉宇航死因疑點甚多,經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 下簡稱為刑事警察局)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辦, 扣押埔里基督教醫院於懷疑林于如涉嫌注射不明藥物至劉宇 航點滴內時所留存之點滴袋、藍色蓋子及注射針筒二支,另 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十一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九十 八年度審聲搜字第六四八號搜索票至林于如前開住處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林于如所有分別標示有「M」、「PL」字樣 之白色圓型錠各一包、藥盒一盒(內有標示「十」字樣白色 圓型錠、標示「ST」字樣白色小圓型錠、標示「HS」字 樣白色橢圓型錠、標示「STD」字樣桃紅色圓型錠及橘紅 色圓凸型糖衣錠等藥物)、酒精一瓶、已開封及未開封之工 業用酒精(甲醇)各一瓶等物,循線始知悉上揭事實三、四 、五、六所示之殺人、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情 ,而林于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有確切之根據, 得為合理之可疑,認其為上揭事實一所示之放火燒燬現未有 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未遂、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殺直系血親尊 親屬及詐欺取財犯行犯罪行為人前,分別於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接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



里分局司法警察(官)約談時自首上開犯行,並接受裁判。八、案經林于如自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 動檢舉及指揮刑事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告林于如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之證據 能力: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是在訴訟上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之被告自白 ,需具有:⑴「任意性」及⑵「與事實相符」之要件;而「 任意性」要件,乃指被告之自白不能有法文所規定之強暴等 情形,至於此條項規定之「與事實相符」,乃指該自白在表 面上與事實相符,而不問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由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均有完全相同之「與 事實相符」文字,然第二項係針對自白「證據價值」為規定 ,即決定自白具證據能力後,欲採為證據之際,仍須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補強證據),察其在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 符可知。查本件被告林于如於本院辯稱:伊分別從九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警詢起、偵訊到法 院歷次訊問會自白是因為伊長期服用精神科的藥,然後對於 自己的思緒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才會亂說,辦案人員有給伊 壓力要伊自白,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警察詢問伊的時候, 警察有對伊施強暴脅迫,或是有其他不法取供的情形,警察 有用伊乾哥哥黃禎展、姐姐來威脅伊,說要對他們不利,因 為當時伊乾哥哥也是從事非法的工作,然後警察有調伊乾哥 哥的紀錄出來看,並且對伊說如果伊不自白的話,就會對伊 乾哥哥採取行動,而警察說會對伊姐姐以共同殺害伊先生、 婆婆的案子去偵辦她,因為伊很在乎伊姐姐、乾哥哥,他們 在伊最困難的時候都有幫伊,所以伊想說一人做事一人當, 伊不想要連累他們,所以伊才會在警詢時承認,然後警察還 有講一些伊比較難過的事情來讓伊承認,但是伊不知道怎麼 講,警察說完,就適當的恐嚇伊、威脅伊,然後伊當時心裡 比較不平穩,警察丟給伊什麼案子,伊就承認。九十九年二 月一日檢察官、警察帶伊去現場模擬伊殺害母親的時候,伊 有遭受到非法取供的情形,就是他們說要伊依照他們告訴伊 的去做就對了。縱火部分警察詢問時也有對伊非法取供,情



況就如上開所述。檢察官偵訊時,訊問有關伊殺害母親的部 分、放火的部分檢察官並沒有對伊有任何強暴、脅迫、或是 其他不法取供的情形。警詢調查筆錄、偵查中訊問筆錄及法 院審理時訊問筆錄記載內容均與伊陳述內容相符,但與事實 不符,之前伊都沒有翻供,是因為伊在監所的同學都告訴伊 ,就算伊翻供也沒有用,因為法院都是官官相護,但伊母親 確實不是伊殺害的,如果要伊背負這個罪名,伊覺得很痛苦 云云(參見卷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然查: ㈠證人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小隊長顧宗岳於本院具結 證述稱:林于如涉嫌「你我他晚點小吃店」縱火案件是伊問 筆錄的沒有錯,林于如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坦承犯下 「你我他晚點小吃店」縱火案件,詢問林于如時,有全程連 續錄音、全程連續錄影,是採一問一答、一人詢問、一人紀 錄方式製作,訊問時並沒有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 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也沒有威脅若林于如不自白,就 會對林于如乾哥哥黃禎展採取行動、對林于如姐姐林彤珊以 共同殺害林于如先生、婆婆的案子去偵辦她,筆錄都是依照 林于如所述記載等語明確(參見卷第五四頁至第五五頁) ;證人即刑事警察局偵查正曾翊甫於本院具結證述稱:林于 如涉嫌殺害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是伊與另一名同事一起 承辦,林于如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警詢坦承犯下殺害林 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筆錄是伊製作的,全程都有錄影錄 音,是採一問一答,一人詢問、一人紀錄的方式製作,也沒 有對被告為任何不正之方法,也沒有威脅若被告林于如不自 白,就會對被告林于如乾哥哥黃禎展採取行動、對被告林于 如姐姐林彤珊以共同殺害被告林于如先生、婆婆的案子去偵 辦她,筆錄記載均如實記載等語明確(參見卷第四九頁至 第五0頁)。又被告亦坦承警詢時調查筆錄、偵查中訊問筆 錄及法院審理時訊問筆錄之記載均與其陳述內相符,已如前 敘,而稽之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白犯下「你我 他晚點小吃店」縱火案件後,嗣在檢察官九十九年一月二十 日初訊時,並未抗辯警詢時遭受司法警察以上述脅迫、不法 方式取供始為自白,反再次自白該犯罪,並向檢察官供稱: 「(警詢筆錄是否實在?)實在。」、「(有沒有其他陳述 )我知道錯了,希望從輕量刑。」等語(參見卷㈧第五二頁 至第五三頁);另被告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自白犯下殺 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後,嗣在檢察官於同日初 訊時,亦未抗辯警詢時遭受司法警察以上述脅迫、不法方式 取供始為自白,反再次自白該犯罪,並向檢察官供稱:「( 警詢筆錄是否實在?)實在。」、「(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



志,有無被強暴脅迫?)是,沒有。」、「(有沒有其他陳 述)我都坦白,我希望法官、檢察官從輕發落,我願意服刑 。」等語(參見卷㈨第五一頁至第五三頁);且衡以,被告 自白犯下上揭二案件,檢察官分別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二十六日初次訊問後迄一百年四月十九日本院準備程序前, 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部分經檢察官、法官歷 次訊問,縱火案件部分經本院法官歷次訊問,期間長達一年 二月餘,被告不僅均自白犯行,未抗辯其警詢之自白非出於 任意性,於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 法官訊問時供稱:伊知道伊錯了,伊願意服刑希望可以讓伊 有改過的機會等語(參見卷第二二頁);於九十九年四月 八日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本院法官訊問時供稱:「( 對於羈押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是求求法官,我知道 錯了,請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及與我兒子團圓機會,從輕 量刑,我有心要悔改。」等語(參見卷第一六頁);本院 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一開始伊並不承認伊有 殺害伊母親林候月雲的犯行,但伊不知道警察為何一直詢問 伊關於伊母親林候月雲死亡的事情,直到警察告訴伊,檢察 官希望伊以自首的方式自白犯罪,讓伊可以獲得減刑,伊才 承認伊殺害伊母親林候月雲等語(參見卷第七三頁)。而 衡情,被告自白之縱火案件之犯罪事實,屬法定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甚者,被告自白之殺害被害人林候月 雲詐領保險金之犯罪事實,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 罪,且逆倫弒親犯行,古今均為天理所難容;再者,被告之 姐林彤珊早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七日委任律師蔡瑞煙為被告辯 護,有刑事委任狀一紙附卷可稽(見卷㈣第一六頁),則被 告對於其訴訟上權利之行使及其訴訟行為之法律效果、利害 關係當有所瞭解,是衡情,若被告於警詢時確實遭受司法警 察以上述脅迫、不法方式取供始為自白,理應於離開司法警 察掌控後,把握機會向檢察官、法官提出其警詢自白非出於 任意性之抗辯,俾洗刷其冤屈,豈有捨此不為,長達一年二 月餘期間均未抗辯其警詢自白非出於任意性,反迭向檢察官 、法官再次自白犯罪之理,顯見被告於警詢確係因不堪良心 之譴責,復希冀獲得司法機關減刑之機會而自白犯罪,司法 警察並無以任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 方法對被告違法取供之情事,被告之自白確係出於其自由意 志,具任意性甚明。
㈡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檢察官並無以任何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對被告違法取供之情事乙情, 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見卷第八五頁),是被告於偵查中



之自白,亦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具任意性亦堪認定。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檢察官並無以任何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對被告違法取供之情事乙 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見卷第八五頁),是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亦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具任意性亦堪認定 。
㈣另被告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因失眠、憂鬱等症至惠承診所就診,固據證人即惠承診所院 長賈惠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參見卷㈤第二一頁至第二三頁 ),並有惠承診所診療紀錄一份及就診期間所有處方箋在卷 可佐(見卷㈤第八九頁至第九九頁;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 頁);惟被告經行政院衛生署立草屯療養院(以下簡稱為草 屯療養院)綜合被告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心理測驗結果 ,本案相關影卷及此次鑑定所得資料,鑑定結果認被告臨床 診斷為⑴精神官能憂鬱症⑵睡眠障礙;被告主要症狀呈現如 :失眠、情緒低落、易怒等,整體而言,上述症狀並不會造 成個人對外界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的障礙; 被告狀況欠佳時,雖偶有幻聽干擾,但幻聽內容(例如:幹 嘛活的那麼累?)亦與犯行無關乙情,有該院九十九年八月 五日草療精字第5164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 卷可憑(見卷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四頁),再觀之被告警 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縱火、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 領保險金之犯罪過程描述、模擬詳盡,復與之後供述情節大 致相符,堪認被告其應訊時並無因長期服用精神藥物而無法 理解外界事物之情事,其辯稱因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導致 思緒不清,所以才會亂說云云,亦屬無據,自無足採。 ㈤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均辯稱被告在犯罪現場模擬犯罪過 程之光碟及照片(以下簡稱為現場模擬光碟及照片)均無證 據能力云云(參見卷第八九頁至第九0頁;卷第一一二 頁至第一一四頁)。惟按檢、警於偵查、調查案件時,另要 求被告、犯罪嫌疑人模擬其犯案過程,無非為印證其供述之 憑信性,資以啟發查察犯罪證據之正確方向,期能充分發現 真實,純屬檢、警為調查犯罪證據得視情況需要所使用之一 種手段,並非當然即可視為係案發當時之實際行為,其性質 仍屬被告之自白(陳述)範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 第一九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卷附現場模擬光碟及 照片(見卷㈨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二三頁、第一七二頁)係檢 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九十九年二月一日帶同被告分別至被害 人林候月雲上開住處及埔里基督教醫院,根據被告模擬殺害 被害人林候月雲、鄭惠升劉宇航過程所攝錄,揆諸前開說



明,其性質應屬以錄影、拍照紀錄說明方式予以呈現之被告 自白,合先敘明。
⒈證人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石金水於本 院具結證述稱:九十九年二月一日借提林于如至林候月雲生 前住處、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房現場模擬,伊在場,是由林佳 裕檢察官指揮模擬,當時伊是擔任錄影蒐證的部分,伊等差 不多有將近十個人左右到現場,到林候月雲的住處後,檢察 官跟被告就在客廳那裡簡單談了一下,伊等就與被告從二樓 模擬到一樓。在醫院的部分,有去劉宇航生前的病房模擬, 鄭惠升的部分因為當時很亂,所以鄭惠升的部分伊就不清楚 。訊問的時候並沒有用任何不正的方法,也沒有指示林于如 如何模擬,當時在模擬的時候,伊等沒有誘導林于如如何做 ,林于如單純從樓上對她母親做的情形一直模擬到樓下等語 明確(參見卷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八頁);參以,被告於 模擬犯罪過程後,檢察官隨即製作勘驗筆錄並在現場訊問被 告模擬之情形,被告並未抗辯模擬過程遭受不正方法取供, 反在勘驗筆錄上簽名,且再次自白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劉 宇航之犯行及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點滴內之犯罪 事實(參見卷㈣第一七頁至第二一頁;卷㈨第六0頁至第六 二頁),而如前所敘,被告自承檢察官並無以任何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對其違法取供之情事 屬實;且參以,被告自現場模擬後迄一百年四月十九日本院 準備程序前,經檢察官、法官歷次訊問,期間長達一年二月 餘,被告不僅均自白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劉宇航之犯行及 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點滴內之犯罪事實,未抗辯 犯罪現場模擬過程非出於任意性,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在其選任辯護人陪同下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反供稱:「(你 對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臺南、埔基現場模擬相片有無意見?) 【提示】沒有。」、「(你在現場模擬、製作筆錄是否出於 你的自由意志陳述?)是。」等語明確(參見卷㈨第一六四 頁),從而,被告有充裕時間得以抗辯犯罪現場模擬非初於 其自由意志所為,其卻未提出抗辯,反迭次自白殺害被害人 林候月雲、劉宇航之犯行及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 點滴內之犯罪事實,均有違前述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是以 ,被告模擬犯罪過程時並未遭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施以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被告對於犯罪 過程之模擬係出於任意性為之乙情已堪認定,被告辯稱現場 模擬犯罪過程時,檢、警要求被告依指示模擬云云,顯屬無 據。
⒉再者,現場模擬光碟及模擬照片乃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被告模擬犯罪過程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並 無證據可認上開光碟及照片有經偽造、變造之情形。 ⒊至證人石金水雖亦證述稱:林于如單純從樓上對她母親做的 情形一直模擬到樓下,因為樓梯中間有一個平台,當時被告 供稱將她母親推到平台那裡,還有在那裡把她母親的頭直接 往牆壁敲了幾下等語(參見卷第一二八頁),惟觀之現場 模擬光碟,被告以雙手從被害人林候月雲背部將其推下樓梯 ,被害人墜樓跌落至一、二樓樓梯間,墜樓後,被害人林候 月雲後腦倚靠在樓梯間牆壁上,面向二樓樓梯方向,身體仰 躺在樓梯間地板,腳朝二樓方向,被告並未抓住被害人林候 月雲的頭部往牆壁敲擊之動作,而係拖移被害人林候月雲身 體到樓梯間下方樓梯,面朝上、身體躺在該處樓梯,腳朝一 樓方向,證人石金水對於此部分被告模擬犯罪過程細節之證 述,應係記憶有誤所致,並無礙於本院對於被告現場模擬係 出於其自由意志為之,具任意性之認定,附此敘明。 ㈥基上,被告關於縱火、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等犯 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關於模擬殺害 被害人林候月雲、劉宇航及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 點滴內之犯罪過程,均未遭受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以強 暴、脅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違法取供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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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