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于如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八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九號、第五二0二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一三號、第二三九號、第四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于如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編號3所示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劉宇航」署名壹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編號4所示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劉宇航」署名壹枚,沒收;又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又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如附表編號3、4所示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被保險人同意暨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劉宇航」署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林于如係劉宇航之妻,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 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于如與劉宇航在其等位於南投 縣(以下均不引縣)埔里鎮明德一巷十二號住處共同經營臭 豆腐製作、批發生意。緣蔡炳輝以其妻林荔花名義將位於埔 里鎮○○路○段一0六號建築物及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出租與 胡訓亮經營「你我他晚點小吃店」,胡訓亮因認林于如與劉 宇航所供應之臭豆腐貨源不穩定,轉而向其他批發商購買臭 豆腐,林于如心生不滿,明知「你我他晚點小吃店」於夜間 並未營業,雖無人在內,但其內有營業用之瓦斯桶等易燃物 質,一旦引火燃燒,將造成迅速延燒而燒燬該建築物及其內 之物品,仍基於放火燒燬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之 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六日凌晨三、四時左右,在其
上揭住處先將1000㏄容量之保特瓶裝滿柴油後,繼穿著 雨衣遮掩身形及外貌,攜帶上開裝滿柴油之保特瓶及打火機 ,騎乘機車至「你我他晚點小吃店」,抵達後下車,先以不 詳方式將「你我他晚點小吃店」一樓西側轉角門口鐵捲門撞 擊造成一約二十公分之開口後(毀損鐵捲門部分未據告訴) ,朝內潑灑柴油,並以打火機點燃隨手撿拾之紙板,將該引 燃之紙板丟進「你我他晚點小吃店」店內點燃汽油,火苗引 燃後,林于如隨即騎乘機車離開現場,並於返家途中,將保 特瓶及打火機丟棄在不詳處所;嗣火苗引燃造成「你我他晚 點小吃店」一樓西側轉角門口內堆放之六瓶瓦斯桶起燃延燒 周遭可燃物引起火災,致「你我他晚點小吃店」一、二樓所 擺設物品全部燒燬,旋因南投縣政府消防局埔里分隊人員於 同日凌晨四時十四分許接獲報案後隨即出勤,於同日凌晨四 時二十分許到達現場灌救,火勢旋被控制、撲滅,未再繼續 延燒,「你我他晚點小吃店」重要構成部分始未受燒燬致達 喪失其效用之程度而未遂。
二、林候月雲(起訴書以下均誤載為林「侯」月雲,均應予以更 正)係林于如之母親,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 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林于如得林候月雲同意,於九十 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其為要保人,林候月雲為被保險人, 其為受益人,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南 山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人身保險,該 契約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生效(起訴書誤為十月二十一 日,應予更正,另詳細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保險金額均詳如 附表編號1所載)。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林于如之兄林 志炫要求其於一星期內清償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之借款 債務,林于如因耽溺於六合彩簽賭,且積欠多家金融機構金 融卡(包括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房屋 貸款、親友借貸債務,致無力清償,與劉宇航在其等上揭住 處因此事發生爭吵,爭吵中劉宇航要求林于如自己處理,林 于如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凌晨四、五許,獨自開車前往 林候月雲位於臺南市學甲區(原為臺南縣學甲鎮)光華里過 子一八之一六號住處欲請求林候月雲幫忙處理債務,約當日 七至九時間抵達林候月雲上開住處,未幾,林候月雲要求林 于如開車搭載其前往林于如二姐林素禎住處,惟出發之際即 在林候月雲上揭住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遂至警局接受約談 而未前往,十二時許,林于如與林候月雲返回林候月雲上揭 住處,返家後,林候月雲復與其同居人陳指定相偕外出參加 喜宴,林于如因疲累而未陪同赴宴,在林候月雲上揭住處客 廳休息;十四時許,林候月雲獨自返家,林于如即向林候月
雲表示有事欲跟她談,林候月雲表示到二樓房間談,其等即 在林候月雲二樓房間內商談債務問題,林于如希望林候月雲 能向林志炫說情,寬限一段時間再清償,林候月雲怕林志炫 發脾氣而拒絕,林于如復央求林候月雲代向其大姊借款,仍 遭拒絕,其等因此事起爭執,林候月雲並生氣離開房間,預 備下樓,林于如尾隨在後,迨林候月雲從二樓樓梯口往一樓 樓梯走之際,林于如明知林候月雲住處樓梯鋪設材質堅硬之 大理石,若使用腕力自林候月雲背後推下,林候月雲將自高 處墜落,頭部或頸椎撞擊樓梯角或平面,導致死亡結果,卻 因遭林志炫催討債務,需錢孔急,思及如林候月雲身故,即 可獲得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金 ,竟罔顧人倫,不念母親含辛茹苦養育之恩,基於殺人之故 意,以雙手從林候月雲背部將林候月雲推下樓梯,林候月雲 墜樓時頭頸部撞擊大理石材質樓梯翻滾至下方樓梯轉折處之 地板(即一、二樓樓梯間,以下簡稱為樓梯間),墜樓後, 林候月雲後腦倚靠在樓梯間牆壁上,面向二樓樓梯方向,身 體仰躺在樓梯間地板,腳朝二樓方向(即以頭下腳上之方式 仰躺),林于如為掩飾殺人之事實,隨即拖移林候月雲身體 到樓梯間下方樓梯,面朝上、身體躺在該處樓梯,腳朝一樓 方向(即呈頭上腳下之方式仰躺),林于如破壞現場跡證後 旋逃離現場,嗣於同日十五時許,陳指定之子陳伯諺發現林 候月雲仰躺在上開住處一樓樓梯上,呼叫不醒,遂馬上打電 話告知陳指定並叫救護車,經緊急將林候月雲送至佳里醫療 社團法人佳里醫院(以下簡稱為佳里醫院)急救,惟到院時 林候月雲已無生命徵象,至同日十六時三十五分許經醫院急 救無效,因頭頸部撞挫傷致顱內出血死亡。林于如於林候月 雲死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隱瞞殺害被保險人林候月雲之 事實,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致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陷於錯誤,而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開立發票人為合作金 庫銀行五洲分行、發票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額 為五百零五萬一千六百三十元、支票號碼PQ000000 0號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交付林于如,林于如隨即於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存入其支配管領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為0 000000000號帳戶,委託該銀行代為取款而得逞。三、鄭惠升係林于如之婆婆,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 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與林于如及劉宇航同住。林于 如得鄭惠升同意,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其為要保人 ,鄭惠升為被保險人,其子劉琮煒為受益人,向南山人壽保 險公司投保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人身保險契約,該契約於
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生效(另詳細保險契約保單號碼、保險 金額均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鄭惠升於九十八年五月二 十七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因腹瀉、頭暈、想吐,由林于如 陪同至址設埔里鎮○○路一號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以 下簡稱為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經醫院診療後,於同日凌 晨二時三十二分許出院返家休養;嗣於同日十七時二十四分 許,復因身體虛弱無法行動、頭暈,由林于如及外籍看護工 陪同再度至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經醫院安排住進該院25 36號單人病房後,劉宇航到醫院探視鄭惠升,林于如遂與 外籍看護工返家休息,同日二十、二十一時許,林于如返回 埔里基督教醫院接替劉宇航照護鄭惠升,劉宇航即離開醫院 ;林于如雖已詐欺取得上開林候月雲保險理賠金,惟用以清 償積欠林志炫、陳指定借款、多家金融機構金融卡債務後, 因耽溺於六合彩簽賭,財務狀況仍陷窘境,見其獨自照護鄭 惠升,鄭惠升復住在醫院單人病房,認有機可趁,思及如鄭 惠升身故,即可獲得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保險金,明知若將精神科診所開立之安眠藥、抗憂鬱 症藥及去水醋酸鈉摻水調和後注射至鄭惠升點滴內,將導致 死亡結果,竟罔顧人倫,另萌殺人之犯意,先於翌日凌晨二 時五十分返家,返家後,即將惠承診所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 日所開立與其服用之其上標示「十」字樣,內含Aceta minophen、Sulpiride、Trazodo ne成分之白色圓型錠,其上標示「ST」字樣,內含Pr opranolol、Estazolam成分之白色小圓 型錠藥物各六顆磨成粉狀,再加入其前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五 日向華成工業原料行所購買之不詳份量粉狀去水醋酸鈉(S ODIUM DEHYDROACETATE,係防腐劑) 摻水調和後,裝存在其兒子感冒藥水瓶內,將之連同其向禾 康藥局購買之3㏄針筒一支攜至埔里基督教醫院,於同日凌 晨四時餘,在上開病房內,以前揭針筒接續抽取前開感冒藥 水瓶內之調和藥物不詳次數,將之注射入鄭惠升所施打之點 滴內,迨同日六時許,林于如見鄭惠升已無生命跡象,遂在 病房內按該院護士鈴呼叫,該院護士吳靜雯隨即到病房,發 現鄭惠升已無脈搏跳動跡象,立即通報該院醫師楊國坤到病 房急救,鄭惠升經急救後,仍於同日六時五十分許不治死亡 ;林于如於鄭惠升死亡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隱瞞其殺害被保險 人鄭惠升之事實,由其與不知情之劉宇航二人以劉琮煒法定 代理人名義,以劉琮煒為申請人,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 理賠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保險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審核
理賠期間發現劉宇航亦相繼死亡(即犯罪事實六,詳後敘述 ),不僅鄭惠升與劉宇航二人死亡時間相近,且死因疑點甚 多,故暫緩理賠,林于如因而未得逞。
四、林于如明知劉宇航並未授權或同意其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投 保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保險契約(詳細保險契約保單 號碼、被保險人、要保人、申請投保日期、生效日、受益人 、保險金額等均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竟各基於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劉宇航授權或同意,分別於九十 八年三月初某日、同年四月初某日,在其上開住處,擅自以 自己為要保人,劉宇航為被保險人,劉琮煒為受益人,分別 於附表編號3、4所示人身保險要保書(A版)之被保險 人同意暨簽名欄位偽簽「劉宇航」之署名各一枚,而偽造完 成用已表彰本件保險契約業經被保險人劉宇航之書面同意而 與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締結保險契約用意之私文書後,繼分別 於同年月某日、同年四月初某日各將如附表編號3、4所 示之要保書交付不知情之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余晉綺, 委託其交付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余晉綺分別於同年月四日、 同年五月二十日各將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要保書交付 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而分別行使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 偽造要保書,而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均因誤信上開保險契約業 經被保險人劉宇航書面同意,審核後均同意承保該契約,均 足生損害於劉宇航及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契約核保業 務管理之正確性。
五、林于如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凌晨,發現劉宇航上吐下瀉 、頭暈,身體不適即將就醫,認有機可趁,思及如劉宇航身 故,即可獲得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理賠如附表編號3、4及 劉宇航前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所投保如附表編號2(詳細 保險契約保單號碼、被保險人、要保人申請投保日期、生效 日、受益人、保險金額等均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竟各 基於行所示之保險金,明知若將精神科診所開立之安眠藥、 抗憂鬱症藥及農藥納乃得摻水調和後注射至劉宇航點滴內, 將導致死亡結果,竟因積欠親友借款及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房 屋貸款債務,又耽於六合彩簽賭,需錢孔急,不顧結褵之情 ,另萌殺人之犯意,隨即在其上開住處三樓電腦桌前將惠承 診所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開立與其服用之其上標示「十 」字樣,內含Acetaminophen、Sulpir ide、Trazodone成分之白色圓型錠,其上標示 「ST」字樣,內含Propranolol、Estaz olam成分之白色小圓型錠藥物各五、六顆以湯匙磨成粉 狀,再加入不詳份量之粉狀農藥納乃得裝存在小瓶子內,摻
水調和後,將之連同其前所購入之3㏄針筒一支攜帶在身, 欲重施故技,伺機注射至劉宇航施打之點滴內,繼於同日凌 晨一時三十九分許(起訴書誤為凌晨一時許,應予更正), 偕不知情之友人潘錦松載送劉宇航至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 經醫院醫師游駿吉診斷後對劉宇航注射生理食鹽水及口服腸 胃止瀉藥,迨同日凌晨二時四十二分護士羅慧萍加藥於劉宇 航施打之點滴內離開後,林于如即趁人不注意及劉宇航熟睡 之際,在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室,著手以前揭針筒接續抽取 前開瓶子內之調和藥物不詳次數,將之注射入劉宇航所施打 之點滴裡,注射完畢,林于如旋於同日二時五十分許離開醫 院,迨同日凌晨三時四十分許,羅慧萍發現劉宇航施打之點 滴顏色改變呈現淡橘色,且混濁有沈澱物,且劉宇航眼神呆 滯、兩眼瞳孔變小,立即報告醫師游駿吉,並將把混濁生理 食鹽水連同點滴管路換掉換上新的點滴,且將劉宇航床位移 至護理站旁就近看護,劉宇航始倖免於死;林于如於同日凌 晨四時四十分許返回埔里基督教醫院,見劉宇航並未死亡, 且床位遭更動,遂質問護士為何移動劉宇航床位,並要求住 進單人病房以遂行其殺害劉宇航之計畫,惟遭埔里基督教醫 院拒絕,林于如心有未甘,竟接續上開殺人犯意,於同日凌 晨五時三十分許,背對護理站,站在劉宇航病床注射點滴旁 ,著手以前揭針筒抽取前開瓶子內之調和藥物,將針筒插入 劉宇航所施打之點滴袋接頭上,隨即遭羅慧萍上前制止質問 ,林于如恐事跡敗露,諉稱幫忙劉宇航通點滴管路,匆忙將 留置於劉宇航所施打之點滴袋接頭上之針筒抽走,並將該針 筒及前開調和藥物丟棄在埔里基督教醫院急診室垃圾桶,羅 慧萍為避免劉宇航再遭不測,再移動劉宇航床位至另一邊, 且將前開點滴袋、藍色蓋子(即點滴袋接頭,上沾有少許白 色粉末)查扣,劉宇航始倖免於死。
六、劉宇航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凌晨五時四十分許(起訴書誤 載為五時許,應予更正),因頭暈、腹瀉、全身虛弱至埔里 基督教醫院急診,經醫院醫師診斷為腸胃炎需住院觀察、治 療,林于如認有機可趁,另萌殺人犯意,先於九十八年七月 十九日安排劉宇航由1509A健保病房轉入該院1505 號單人病房,繼於同年月十九日十七、十八時許,在其上開 住處三樓電腦桌前,將惠承診所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所 開立與其服用之其上標示「十」字樣,內含Acetami nophen、Sulpiride、Trazodone 成分之白色圓型錠,其上「HS」字樣,內含Paroxe tine成分之白色橢圓型錠顆數不詳藥物以湯匙磨成粉狀 後,裝存在瓶子內,再摻入份量不詳之酒精、甲醇調和後,
將之連同其前所購入之3㏄針筒一支攜帶至埔里基督教醫院 1505號病房,於同日二十一時三十五分許,在病房內按 警示鈴呼叫護士重新施打點滴,護士蔣海芮重新施打劉宇航 點滴後離開該病房,林于如即趁病房內無人及劉宇航熟睡之 際,以前揭針筒接續抽取前開瓶子內之調和藥物不詳次數, 將之注射入劉宇航所施打之點滴內,注射完畢,即將該病房 房門反鎖,直至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後某時,該院護理佐鄧 秋瑛進入上開病房巡視,發現劉宇航非常虛弱,即對劉宇航 量血壓,但量不到,馬上報告護士廖名儀,林于如旋藉口回 家洗澡而於同日二十三時五十七分許離開醫院,廖名儀於翌 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到上開病房巡房時,發現劉宇航已經沒 有呼吸、脈搏,即按鈴求救並作心臟按摩,繼將劉宇航送至 加護病房繼續急救,然劉宇航經醫院急救後,仍於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日凌晨二時許,因甲醇中毒導致呼吸衰竭死亡。林 于如於劉宇航死亡後,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隱瞞其殺害被保險 人劉宇航之事實,以劉琮煒法定代理人名義,以不知情之劉 琮煒為申請人,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如附表編號 3、4所示之保險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審核理賠時發現劉 宇航與鄭惠升二人死亡時間相近,且死因疑點甚多,故暫緩 理賠,林于如因而未得逞。
七、嗣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劉宇航屍體後發現 劉宇航死因疑點甚多,經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 下簡稱為刑事警察局)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辦, 扣押埔里基督教醫院於懷疑林于如涉嫌注射不明藥物至劉宇 航點滴內時所留存之點滴袋、藍色蓋子及注射針筒二支,另 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十一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九十 八年度審聲搜字第六四八號搜索票至林于如前開住處執行搜 索,當場扣得林于如所有分別標示有「M」、「PL」字樣 之白色圓型錠各一包、藥盒一盒(內有標示「十」字樣白色 圓型錠、標示「ST」字樣白色小圓型錠、標示「HS」字 樣白色橢圓型錠、標示「STD」字樣桃紅色圓型錠及橘紅 色圓凸型糖衣錠等藥物)、酒精一瓶、已開封及未開封之工 業用酒精(甲醇)各一瓶等物,循線始知悉上揭事實三、四 、五、六所示之殺人、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情 ,而林于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有確切之根據, 得為合理之可疑,認其為上揭事實一所示之放火燒燬現未有 人所在之他人建築物未遂、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殺直系血親尊 親屬及詐欺取財犯行犯罪行為人前,分別於九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接受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
里分局司法警察(官)約談時自首上開犯行,並接受裁判。八、案經林于如自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 動檢舉及指揮刑事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告林于如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之證據 能力: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 為調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是在訴訟上有證據能力可作為證據之被告自白 ,需具有:⑴「任意性」及⑵「與事實相符」之要件;而「 任意性」要件,乃指被告之自白不能有法文所規定之強暴等 情形,至於此條項規定之「與事實相符」,乃指該自白在表 面上與事實相符,而不問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符,此由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均有完全相同之「與 事實相符」文字,然第二項係針對自白「證據價值」為規定 ,即決定自白具證據能力後,欲採為證據之際,仍須藉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補強證據),察其在實質上是否與事實相 符可知。查本件被告林于如於本院辯稱:伊分別從九十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警詢起、偵訊到法 院歷次訊問會自白是因為伊長期服用精神科的藥,然後對於 自己的思緒並不是很清楚,所以才會亂說,辦案人員有給伊 壓力要伊自白,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警察詢問伊的時候, 警察有對伊施強暴脅迫,或是有其他不法取供的情形,警察 有用伊乾哥哥黃禎展、姐姐來威脅伊,說要對他們不利,因 為當時伊乾哥哥也是從事非法的工作,然後警察有調伊乾哥 哥的紀錄出來看,並且對伊說如果伊不自白的話,就會對伊 乾哥哥採取行動,而警察說會對伊姐姐以共同殺害伊先生、 婆婆的案子去偵辦她,因為伊很在乎伊姐姐、乾哥哥,他們 在伊最困難的時候都有幫伊,所以伊想說一人做事一人當, 伊不想要連累他們,所以伊才會在警詢時承認,然後警察還 有講一些伊比較難過的事情來讓伊承認,但是伊不知道怎麼 講,警察說完,就適當的恐嚇伊、威脅伊,然後伊當時心裡 比較不平穩,警察丟給伊什麼案子,伊就承認。九十九年二 月一日檢察官、警察帶伊去現場模擬伊殺害母親的時候,伊 有遭受到非法取供的情形,就是他們說要伊依照他們告訴伊 的去做就對了。縱火部分警察詢問時也有對伊非法取供,情
況就如上開所述。檢察官偵訊時,訊問有關伊殺害母親的部 分、放火的部分檢察官並沒有對伊有任何強暴、脅迫、或是 其他不法取供的情形。警詢調查筆錄、偵查中訊問筆錄及法 院審理時訊問筆錄記載內容均與伊陳述內容相符,但與事實 不符,之前伊都沒有翻供,是因為伊在監所的同學都告訴伊 ,就算伊翻供也沒有用,因為法院都是官官相護,但伊母親 確實不是伊殺害的,如果要伊背負這個罪名,伊覺得很痛苦 云云(參見卷第八四頁至第八五頁)。然查: ㈠證人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小隊長顧宗岳於本院具結 證述稱:林于如涉嫌「你我他晚點小吃店」縱火案件是伊問 筆錄的沒有錯,林于如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坦承犯下 「你我他晚點小吃店」縱火案件,詢問林于如時,有全程連 續錄音、全程連續錄影,是採一問一答、一人詢問、一人紀 錄方式製作,訊問時並沒有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 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也沒有威脅若林于如不自白,就 會對林于如乾哥哥黃禎展採取行動、對林于如姐姐林彤珊以 共同殺害林于如先生、婆婆的案子去偵辦她,筆錄都是依照 林于如所述記載等語明確(參見卷第五四頁至第五五頁) ;證人即刑事警察局偵查正曾翊甫於本院具結證述稱:林于 如涉嫌殺害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是伊與另一名同事一起 承辦,林于如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警詢坦承犯下殺害林 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筆錄是伊製作的,全程都有錄影錄 音,是採一問一答,一人詢問、一人紀錄的方式製作,也沒 有對被告為任何不正之方法,也沒有威脅若被告林于如不自 白,就會對被告林于如乾哥哥黃禎展採取行動、對被告林于 如姐姐林彤珊以共同殺害被告林于如先生、婆婆的案子去偵 辦她,筆錄記載均如實記載等語明確(參見卷第四九頁至 第五0頁)。又被告亦坦承警詢時調查筆錄、偵查中訊問筆 錄及法院審理時訊問筆錄之記載均與其陳述內相符,已如前 敘,而稽之被告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白犯下「你我 他晚點小吃店」縱火案件後,嗣在檢察官九十九年一月二十 日初訊時,並未抗辯警詢時遭受司法警察以上述脅迫、不法 方式取供始為自白,反再次自白該犯罪,並向檢察官供稱: 「(警詢筆錄是否實在?)實在。」、「(有沒有其他陳述 )我知道錯了,希望從輕量刑。」等語(參見卷㈧第五二頁 至第五三頁);另被告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自白犯下殺 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後,嗣在檢察官於同日初 訊時,亦未抗辯警詢時遭受司法警察以上述脅迫、不法方式 取供始為自白,反再次自白該犯罪,並向檢察官供稱:「( 警詢筆錄是否實在?)實在。」、「(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
志,有無被強暴脅迫?)是,沒有。」、「(有沒有其他陳 述)我都坦白,我希望法官、檢察官從輕發落,我願意服刑 。」等語(參見卷㈨第五一頁至第五三頁);且衡以,被告 自白犯下上揭二案件,檢察官分別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二十六日初次訊問後迄一百年四月十九日本院準備程序前, 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案件部分經檢察官、法官歷 次訊問,縱火案件部分經本院法官歷次訊問,期間長達一年 二月餘,被告不僅均自白犯行,未抗辯其警詢之自白非出於 任意性,於九十九年二月八日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 法官訊問時供稱:伊知道伊錯了,伊願意服刑希望可以讓伊 有改過的機會等語(參見卷第二二頁);於九十九年四月 八日檢察官起訴移送本院審理,本院法官訊問時供稱:「( 對於羈押有何意見?)我沒有意見,但是求求法官,我知道 錯了,請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及與我兒子團圓機會,從輕 量刑,我有心要悔改。」等語(參見卷第一六頁);本院 九十九年五月三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一開始伊並不承認伊有 殺害伊母親林候月雲的犯行,但伊不知道警察為何一直詢問 伊關於伊母親林候月雲死亡的事情,直到警察告訴伊,檢察 官希望伊以自首的方式自白犯罪,讓伊可以獲得減刑,伊才 承認伊殺害伊母親林候月雲等語(參見卷第七三頁)。而 衡情,被告自白之縱火案件之犯罪事實,屬法定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甚者,被告自白之殺害被害人林候月 雲詐領保險金之犯罪事實,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 罪,且逆倫弒親犯行,古今均為天理所難容;再者,被告之 姐林彤珊早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七日委任律師蔡瑞煙為被告辯 護,有刑事委任狀一紙附卷可稽(見卷㈣第一六頁),則被 告對於其訴訟上權利之行使及其訴訟行為之法律效果、利害 關係當有所瞭解,是衡情,若被告於警詢時確實遭受司法警 察以上述脅迫、不法方式取供始為自白,理應於離開司法警 察掌控後,把握機會向檢察官、法官提出其警詢自白非出於 任意性之抗辯,俾洗刷其冤屈,豈有捨此不為,長達一年二 月餘期間均未抗辯其警詢自白非出於任意性,反迭向檢察官 、法官再次自白犯罪之理,顯見被告於警詢確係因不堪良心 之譴責,復希冀獲得司法機關減刑之機會而自白犯罪,司法 警察並無以任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 方法對被告違法取供之情事,被告之自白確係出於其自由意 志,具任意性甚明。
㈡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檢察官並無以任何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對被告違法取供之情事乙情, 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見卷第八五頁),是被告於偵查中
之自白,亦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具任意性亦堪認定。 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檢察官並無以任何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對被告違法取供之情事乙 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見卷第八五頁),是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亦係出於其自由意志,具任意性亦堪認定 。
㈣另被告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因失眠、憂鬱等症至惠承診所就診,固據證人即惠承診所院 長賈惠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參見卷㈤第二一頁至第二三頁 ),並有惠承診所診療紀錄一份及就診期間所有處方箋在卷 可佐(見卷㈤第八九頁至第九九頁;卷第一七頁至第一八 頁);惟被告經行政院衛生署立草屯療養院(以下簡稱為草 屯療養院)綜合被告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心理測驗結果 ,本案相關影卷及此次鑑定所得資料,鑑定結果認被告臨床 診斷為⑴精神官能憂鬱症⑵睡眠障礙;被告主要症狀呈現如 :失眠、情緒低落、易怒等,整體而言,上述症狀並不會造 成個人對外界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的障礙; 被告狀況欠佳時,雖偶有幻聽干擾,但幻聽內容(例如:幹 嘛活的那麼累?)亦與犯行無關乙情,有該院九十九年八月 五日草療精字第5164號函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在 卷可憑(見卷第一七九頁至第一八四頁),再觀之被告警 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縱火、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 領保險金之犯罪過程描述、模擬詳盡,復與之後供述情節大 致相符,堪認被告其應訊時並無因長期服用精神藥物而無法 理解外界事物之情事,其辯稱因長期服用精神科藥物,導致 思緒不清,所以才會亂說云云,亦屬無據,自無足採。 ㈤至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雖均辯稱被告在犯罪現場模擬犯罪過 程之光碟及照片(以下簡稱為現場模擬光碟及照片)均無證 據能力云云(參見卷第八九頁至第九0頁;卷第一一二 頁至第一一四頁)。惟按檢、警於偵查、調查案件時,另要 求被告、犯罪嫌疑人模擬其犯案過程,無非為印證其供述之 憑信性,資以啟發查察犯罪證據之正確方向,期能充分發現 真實,純屬檢、警為調查犯罪證據得視情況需要所使用之一 種手段,並非當然即可視為係案發當時之實際行為,其性質 仍屬被告之自白(陳述)範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 第一九七六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卷附現場模擬光碟及 照片(見卷㈨第一一五頁至第一二三頁、第一七二頁)係檢 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九十九年二月一日帶同被告分別至被害 人林候月雲上開住處及埔里基督教醫院,根據被告模擬殺害 被害人林候月雲、鄭惠升及劉宇航過程所攝錄,揆諸前開說
明,其性質應屬以錄影、拍照紀錄說明方式予以呈現之被告 自白,合先敘明。
⒈證人即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石金水於本 院具結證述稱:九十九年二月一日借提林于如至林候月雲生 前住處、埔里基督教醫院病房現場模擬,伊在場,是由林佳 裕檢察官指揮模擬,當時伊是擔任錄影蒐證的部分,伊等差 不多有將近十個人左右到現場,到林候月雲的住處後,檢察 官跟被告就在客廳那裡簡單談了一下,伊等就與被告從二樓 模擬到一樓。在醫院的部分,有去劉宇航生前的病房模擬, 鄭惠升的部分因為當時很亂,所以鄭惠升的部分伊就不清楚 。訊問的時候並沒有用任何不正的方法,也沒有指示林于如 如何模擬,當時在模擬的時候,伊等沒有誘導林于如如何做 ,林于如單純從樓上對她母親做的情形一直模擬到樓下等語 明確(參見卷第一二七頁至第一二八頁);參以,被告於 模擬犯罪過程後,檢察官隨即製作勘驗筆錄並在現場訊問被 告模擬之情形,被告並未抗辯模擬過程遭受不正方法取供, 反在勘驗筆錄上簽名,且再次自白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劉 宇航之犯行及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點滴內之犯罪 事實(參見卷㈣第一七頁至第二一頁;卷㈨第六0頁至第六 二頁),而如前所敘,被告自承檢察官並無以任何強暴、脅 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對其違法取供之情事 屬實;且參以,被告自現場模擬後迄一百年四月十九日本院 準備程序前,經檢察官、法官歷次訊問,期間長達一年二月 餘,被告不僅均自白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劉宇航之犯行及 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點滴內之犯罪事實,未抗辯 犯罪現場模擬過程非出於任意性,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在其選任辯護人陪同下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反供稱:「(你 對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臺南、埔基現場模擬相片有無意見?) 【提示】沒有。」、「(你在現場模擬、製作筆錄是否出於 你的自由意志陳述?)是。」等語明確(參見卷㈨第一六四 頁),從而,被告有充裕時間得以抗辯犯罪現場模擬非初於 其自由意志所為,其卻未提出抗辯,反迭次自白殺害被害人 林候月雲、劉宇航之犯行及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 點滴內之犯罪事實,均有違前述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是以 ,被告模擬犯罪過程時並未遭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施以強暴 、脅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被告對於犯罪 過程之模擬係出於任意性為之乙情已堪認定,被告辯稱現場 模擬犯罪過程時,檢、警要求被告依指示模擬云云,顯屬無 據。
⒉再者,現場模擬光碟及模擬照片乃係以科學、機械之方式,
對於被告模擬犯罪過程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並 無證據可認上開光碟及照片有經偽造、變造之情形。 ⒊至證人石金水雖亦證述稱:林于如單純從樓上對她母親做的 情形一直模擬到樓下,因為樓梯中間有一個平台,當時被告 供稱將她母親推到平台那裡,還有在那裡把她母親的頭直接 往牆壁敲了幾下等語(參見卷第一二八頁),惟觀之現場 模擬光碟,被告以雙手從被害人林候月雲背部將其推下樓梯 ,被害人墜樓跌落至一、二樓樓梯間,墜樓後,被害人林候 月雲後腦倚靠在樓梯間牆壁上,面向二樓樓梯方向,身體仰 躺在樓梯間地板,腳朝二樓方向,被告並未抓住被害人林候 月雲的頭部往牆壁敲擊之動作,而係拖移被害人林候月雲身 體到樓梯間下方樓梯,面朝上、身體躺在該處樓梯,腳朝一 樓方向,證人石金水對於此部分被告模擬犯罪過程細節之證 述,應係記憶有誤所致,並無礙於本院對於被告現場模擬係 出於其自由意志為之,具任意性之認定,附此敘明。 ㈥基上,被告關於縱火、殺害被害人林候月雲詐領保險金等犯 罪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關於模擬殺害 被害人林候月雲、劉宇航及將不明藥物注射至被害人鄭惠升 點滴內之犯罪過程,均未遭受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以強 暴、脅迫、利誘、詐欺或疲勞訊問等不正方法違法取供之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