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621號
NTDM,99,訴,621,2011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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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陳亮弘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
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因 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 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21 號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亮 弘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9年12月27日、29日送 達於被告設於台中市○○區○○里○○路○ 段30巷3 號4 樓 之1 、南投縣竹山鎮○○里○○路116-78號4 樓之住居所, 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可稽;被告不服該判決固於法定期間內 之100 年1 月10日具狀聲明上訴,有被告書立之刑事聲明上 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可稽,然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因而 於100 年2 月23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業於100 年2 月25日、100 年3 月 2 日送達於被告上開住居所,此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之 裁定1 份及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 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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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