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0年度,104號
TNEV,100,南小,104,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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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芊融即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04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5月18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伍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貳仟貳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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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