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9年度,93號
TPBA,99,訴更一,93,2011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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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德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邵企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4日99年度訴更一字第93號判決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1頁第15行及第24行關於「資金轉『資』……」,均更正為「資金轉『貸』……」;第14頁第1 行關於「經本『件』93年度『判』字第3992號……」更正為「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992號……」;第14頁第9、10行關於「……(見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上字第1446號卷頁13)……」更正為「(見最高行政法院『進行字號』94年度上字第1446號,『裁判字號97年度判字第393 號』卷頁13)……」。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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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