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新棉染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卉溱
上 訴 人 張義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
國100 年4 月2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00412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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