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1851號
TPBA,99,訴,1851,201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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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
原 告 李坤土
 李水圳
李水義
楊金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江宜樺(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芳珍
余佳樺
參 加 人 桃園縣立經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李麗卿(校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桃園縣政府為辦理桃園市新設國中(南崁都市計畫 文中七)工程,申經臺灣省政府民國(下同)79年11月19日 七九府地二字第114467號函核准徵收桃園縣桃園市○○段10 0 地號等11筆土地,交由參加人桃園縣政府以79年11月30日 七九府地用字第190747號公告。原告等以渠等所有坐落桃園 縣桃園市○○段102 、102-1 (92年間自102 地號分割)、 104 、105 、106 、107 地號等6 筆被徵收土地(以下簡稱 系爭土地)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而未使用,於97年6 月23日 向參加人桃園縣政府申請依土地法第219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83條規定照原徵收價額收回系爭土地。案經參加人桃園縣政 府實地會勘後,以系爭土地已作為學校校區圍牆、操場、1 、2 期校舍及學生活動場地使用,工程範圍內之其他土地亦 已闢建為學校校舍及其他設施使用,學校已於96年8 月完成 招生,招收7 年級生共305 人,97學年度新生報到人數有32 5 人,已依照核准計畫使用。原告李水圳於用地機關依計畫 使用拆除地上物作業時,多次陳請暫緩拆除,影響本案工程



規劃進度,依土地法第219 條第3 項規定,原告李水圳不得 申請收回系爭土地,報經被告以99年1 月5 日台內地字第09 80221889號函同意不予發還(下稱原處分)。參加人桃園縣 政府據以99年1 月7 日府地徵字第0990002291號函知原告等 。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桃園縣政府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桃園縣政府獨立參加 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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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