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140號
抗 告 人 高錫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間有關交通事務
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6 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00140 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