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99年度,29號
TPEV,99,北訴,29,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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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29號
原   告 陳大仁
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律師
被   告 陳大中
被   告 江堯薇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陳大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0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將門牌臺北市○○區○○路 242巷48 弄17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事件,因第三人即原告胞弟陳大智 另案(本院99年度訴字第1648號)訴請本件原告將系爭房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現經臺灣高等法院( 100年度上字第404 號 )審理中,而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須以該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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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